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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处置 》。 第《二,十九条对于违法【建筑:除符合法律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予以保《留或没收外》必须拆除 —    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规划部门应建立集!体会审制度从严审】核说明理由提出【意见:并报市工《作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规划:部门对违《法,建筑查处《部,门就:相关:。建筑设施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提出的?书面询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函复 】。第三十一条违法建筑!查处部门对违法【建筑行为立案—后应:在法定的最》短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法律没有【规,定时间?的应不超过7—。。个工作日;对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由,违法建筑查处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违法建筑查【处部门对《违法建筑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 第三十二条—违法建筑查处—部门: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同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  在当事人—自行拆除《。期,限内违法建筑—查处:部门和相关巡查单】位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 , 第三十三条违!法建筑查《处部门依《。法责令违法建筑当事!人,停止施工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应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制,止必要时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停:止施工用电用水 ! 第?三十:四条违法建筑查【处部门和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在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工作中要积【极配合不《得敷衍塞责违法建】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强!制拆除相关工作【由违法建筑查处【部门或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除 《 第三十五—条,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拟定工【作方案对违法—建筑物内的》物品要?进行登?记并由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违法建!筑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签的违法!建,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违法建筑当事人!所在:单位代表签字见【证并依法办理—现,场,公证 》 第三十《。六条在征地拆迁中】对,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    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筑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违法建筑查处部门】对市工作协调办【公室移交立案的违】法建筑案件》。应当在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市工作协调办公【室和举报群众 【    《 ,区工作协调办—公室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每半个—月,向市工作协调办公】室书面报告违法建筑!的控制和查处情况】市工作协调办—公室要做《好记:。录并定期或不定期通!报违法建《筑管理的相关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