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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发包双【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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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由》承包:方报备案机构备案】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备案机构!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竣工结算价—的,确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结算价《。的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应责成当》。事人改正不改正的不!予,以备案
! 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价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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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施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
2. 承!发包双方编制和【。审定的?结算文?件;
】。。
? 3. 编审单位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与前!相同时免除》);
?
》
《4.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
】。。 5:. 施工签证、【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图纸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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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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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竣?工结算备案事项【中如建设项目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待有关部门处理【后再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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