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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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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对承租《户和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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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减少或取》消补:贴、收缴违规获得】的收入?、收取?滞纳金;
】。。 , (2《)提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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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消配租资格】、延长轮候时—间、收回承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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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产权!单位或授权管理公】司,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承租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县?市和市直相》关部门在《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和管理!工作中的履责情【况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第三十七条 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政:府授权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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