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城市道路重点工程原则上由开发区负责建设。
第二十条 未列入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的其它城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城区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市政府根据情况予以适当补助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