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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工程交接手续的】办理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接管?。手续:验收合?格可以移交的—有效期?为自竣工《验,收报:告签发之日起一年有!效期内未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已办:理接管手续》。但,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出现?保修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接管单位督促施工!单,位修复缺陷;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鉴定机构对移【交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重新作出质量!。鉴定鉴定结果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的方可移交》接,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已办理交接!手,续的由?接管: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经验收—合格或者经重新【质量鉴?定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的接】管单位?必须:予,以接管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与接《管单位签订》移交接管协》。议书其内容包括 】   (一)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名【称;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名称; !  (三)工程【名称、位置、长【度、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名:称等; 《  : (:四)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 《  (五)质量监】。理单位名称以及质量!验收结果报告;【。   (六)工】程质:量保修期承诺—书;   —(七)建《设单位提供接管单位!的工程全套资—料清单;《 ,   ?(八)移交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属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在办理接管手!续后接管单》位应当纳入》正常维护《和管:理范围需增》加维:护管理费用的如当年!无法落?。实可在下一年度城】市,维,护资金安排计划中】给予增补   !属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需要向管—理部门移交管理的在!。办理接管《和设施权《属变更手续后按照】。前款:办理 ? 第十二条 确需提!前交付使《用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接管单位签订!临时接管协议—明,确接管工《程,的具体内容》和双方责任》义务建设单位负【责未完?善配套设施工—程,建设接管单位负责】接管后的设施维护】管理属?。于施工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修复;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办理正式移【交接管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