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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八条 【。拆迁:房屋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 : 第九条— 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红线:图;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建设用—地审批?通,知书; 》 ,    — (四?)办理存款业务【的本市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   ?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工程量、《占地面?积、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费用?概算、工程开工时】间、工程竣》工时:间,。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权—属和拆迁地段区位】、还建方式、安置房!地点、临时过渡方】式、拆?迁,资金落实《。情况、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属现】房安:置的应提供》安置房屋的权属【证明资料 》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事项的《。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实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涉及房屋拆迁—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人;已经过】拍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房?屋拆迁的由》竞得人作为拆—。迁人 ? 【。。第十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以及搬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予以!公,告拆:迁期限届《。。满、拆迁人未申【请延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失效】;需要继续》拆迁的应《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 拆迁人需】要变更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方,式,交由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房屋】拆除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拆:除,施工单位在实施【拆除工程时应制【定具体的安全施【。工措:施落实安《。全施工责任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拆》迁业:务 》。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在实施?拆迁前?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现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政,策、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名单、估价—机构名称和》。初步估价结》。果等事?项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建筑!面积、结构》、楼层、户型—。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产,。权调:换差价、《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一)—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已进行安置的;!。 :    (!二,)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托管房—、代管房; 】。    (三!)单位自管公—房 《  :。  》拆迁当事人可参照】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 》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依:照本细则《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执!法权的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第十八!条 下列房屋拆迁前!除应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审《补偿安置方案—外,拆迁人?还应就被拆迁房【。屋的现状、相—关资料、评》估报告等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和办理补偿款提存!手续:    ! (一)房屋产权不!明,确的;? ,    — (二)—。房屋所有权人不【在本地又《未委托代理人—的; 》    (】。三)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  》(四)房屋产权【正在诉讼的; 】    】(五:)代管?房屋 !。 第十九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实: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审核监管制【度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并由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接【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三方:签订监?管,协议明确《资金监管《。。数额、使用程序和违!约责任   !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全部被拆迁【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所需:的资金数额拆迁【人提供产权调—换现:房的可适《当计:减监管资金数—额 :    — 在拆迁安【置实施过程中—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确:定具体?。资金监?控数额? , :    — 监管的安置资金】应专款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 第二?。。十一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办理房屋】拆迁变更《和补:偿安置?。资金监管转移—手续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第二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自发】布拆:迁公告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房?屋;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营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户口迁入手续 】 ?   对【违反本规《定从事上述行为的】不予补?。偿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三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加强对拆迁!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   ? , 拆迁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证书:并接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年度考】核验证未取》得,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城市房!屋拆迁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转》让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证书 》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使其具备相【应的法律、业务知】识持证上岗》 — 第二《十四条 拆迁范【围内房屋全部—拆迁完毕《(根:。据规划?。需要保留的》除外)后拆迁人应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并到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手续 【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拆迁】人收取管理》费实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