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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拆迁房屋《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 ? :第九条 《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红】。线图; 《 ,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建设用《地审批通知书;【  》。  《 (四)办》理存款业务的本【市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 ,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    【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工程—。量、占地面积、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费用概算、工程开】工时间、工程竣【工时间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权属和拆迁地段【区位、?还建方式、》安置房?地点、临时过渡方式!、拆迁资《。金落实情况》、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属现房安置—的应提供《安置房屋的》权,属证明资料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事项的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实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涉及房屋拆—迁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人—;已经过拍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房【屋拆迁的由竞—得人作为《拆迁人 》 第【十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以及搬!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 ?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予以公告拆迁期!限届满、拆迁人未】申请延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失效;需要》继续拆迁的应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  :  拆迁人】需要变更《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方式交由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房屋《拆除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拆除》施工单位在》实施拆除工程时应制!。定具体的《安,全施工措施落实安全!施工责任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拆迁业务 】   《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在实施拆迁前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现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政策、《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名单【、,估价机构名称—和初步估价结果等事!项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建筑面积、—结构:、楼:层、户型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产权调换差价、!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一)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已:进行安置的; !。    — (二)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托,管房、?代管房; 】   —。(三)单位自管公房! 《   》。 拆迁?当,事人可参照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 《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依照本细则》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执法权的》。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第十八条 下列【房屋拆迁前除应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审补偿安置方案外】。拆迁人还应就—被拆迁房屋的现状、!相关资料《、评估报告等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和办理【补偿款提存手续【。 ,  《  (一)房!屋产权不明》确,的; 《 :   (二)!房屋所有权人不在本!地,又未委托代》理人的; 【    》 (三)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 :    — ,(四)房屋产权正】。在诉:。讼的;?  》  (五)代!管房屋 《 : 第—十九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条 实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审核:监管:制,度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并由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接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三方签订监管【协议明确《资金监管数额、使】用程序和违约责任】 ?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全部!被拆:迁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所需【。的资:金数额拆迁人提供】产权调换现房的可】适当计减监管资金数!额 ?    — 在拆迁安置实施!过程中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确定具!体资金监控数—额,    【 监管的安置】资金应专款》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第二十一【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办理—房屋拆迁变更—和补:偿安置资金监管转移!手续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  : , 第二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自发》布拆迁?公告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房屋;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营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户口迁入—手续   】 对》违,反本:规定从事上述行为的!不予补偿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三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加强对【。拆迁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  ? 拆迁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证书》并接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年度考核验证未【取得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城市房屋!。拆迁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转让!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证书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使其具备相!应的法律、》业务知识持》证上岗 ! 第二十四条 】拆迁范围内房屋【全部拆迁完毕(【根据规?划需要保留的除【。外)后拆迁人—应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并《到,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手续 】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拆迁人收取】管理费实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