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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拆迁房屋》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 ,第九条 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红线图;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建,设用地?审批通知《书;  【  ? (?四)办?理存款业务的本市】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   《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工程】量、占地面积、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费用概算】。、工程?开工时间、工—程竣:工时间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权属和拆!。迁地:段区:位、还建方式、安】置房地点、临时【过渡方?式,、拆迁资《金落实情况》、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属现房安《置的应?。提供安?置房屋的权》属证明资料 】    《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事项的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实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涉《及房:屋,拆迁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人;已?经过拍?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房屋拆迁!的由:竞得人作《为拆:迁人 《 第【十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以及搬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予以公告拆》迁,。期限:届满、?拆迁人未申》请延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失效;?需要继续拆迁的应】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 《拆迁人需要变更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方式交由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房屋拆除!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拆除施工—单位在实施》拆除工程时应制定】具体的安全施工措施!。落实:安全施工《责任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拆迁业务—  》  :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在实施拆迁前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现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政策、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名单【、,估价机构名称—和初:步估价结果等事项】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建!。筑,面积、结构、—楼层、户型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产—权调换差价、—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一)!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已进行安置的】;    ! (二)》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托管房、代!管房; 》  ? , , (三)单位自!管,公房   】 拆》迁,当事人可参照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 【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依:照本:细则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执!法权的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 第十八条 下列】房屋拆迁前除应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审补偿》安置方案外拆迁【人还应就被拆迁房】屋的现状、相关资】料、评?估报告等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和!。办理补?偿款提存手》续    !。。 (一)》房屋:产权不?明确:的; ? ?   ? (二)—房屋所?有权人不在本地【又未委托代》。理人的; 》 ,   《 (三—),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  ?  (四【)房:屋产权?正在诉讼的; 【    — (五)代管】。房屋 ! 第十九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实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审,核监管制度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并】。由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接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三方签订—监管协议明确资【金监管数额、使【。用程序和违约责任 !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全部被—拆迁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所需的【资金数额拆迁人提】供产权?调换现房的可适当】计减监管资金数【额   【。。 《在,拆迁:安置实?。施过程中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确定具体】资金监控数》额 》   《 :监,管的安置《资金应专《款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第二十一《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办】理房屋拆迁变—更,和补偿安置资金【监,管转移手《续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   第二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自发》布拆迁公告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房屋;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  ?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营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户口迁入》手续   】 , : 对违反本》规定从事上述行为的!不予补?偿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三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加强对拆迁—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 ? ,  ? 拆?迁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证书并接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年度考核验》证未取得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城市房—屋拆迁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转【让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证书 》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使其具备相【应的法?律、业务知识持【证上岗 》 : , 第二十四条】 ,拆迁范围内房屋全】部,拆迁完毕(根据规】划需要保留的除【外)后?。拆,迁人应?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并到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手续 【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拆迁人收《取管理费《实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