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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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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必须—配备与?当地工程《量相当的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知识:的,监督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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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法对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并在—工程竣?工30日内》,对:工程施工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出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结果作为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和,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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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及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发现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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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通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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