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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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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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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必须配—备与当地工程量【相当的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知识《的监督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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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法对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并在工程竣【工30日内,对【工程施工《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出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结果作为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和,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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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及》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发】。现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通【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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