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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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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必须配备与【当地工程量》相当的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知识的?。监督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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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法对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并—在,工程:竣工30《日内,?对工程?施工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出,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结】果,作为: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和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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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及: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发》现,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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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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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通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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