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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消防监督 ! ,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其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工作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 《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对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    (二】)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组织的【建设和训练》; —   《(三)?监督检查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修; ! ,  (四)—监督检查各单—位的消防工》作发现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   (》五)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情况并参加竣】工验收;《 》  : (六)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等,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七)】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和销售实!施监督; 【    (八】)组:织指挥灭火调—查和鉴定火灾原【因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根》据有关规《定执行消防处罚【; —。   ? (九?)组:织推动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   《(十)鉴定和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动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发展 —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的《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时必?须将工程防火设计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审?查时必须有》公,安消防机构参加对】工程防火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验!收的主管《部门在验《收的五日前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参加验!收消防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凡在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之【。前的建筑物》消防部门《要监督产权单位认真!检查不符合》防火:规范的应当》逐步整改 ! :第十五条 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有关法律规定!的机:构审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