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消防【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其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工作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对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 《。   (二)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组织的建设》和,训,练,;  【 , (三)监督检查!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修; 《   — (四)监督检查!各单位的消防工作】发现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  : (五)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情况并参加竣工【验收; 《 , :。 ,   (六—)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等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   (七)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和销售实施监—督;  】  (八)组织指!挥灭火?。调查:和,鉴定火灾原因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根!据有关?规,定执行消防处罚;】 《    《 (九?)组织推《动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    》 (十)鉴定和【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动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发,展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的,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时必【。须将工程防火—设计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审查【时必须有公安—消防机构参加对工程!防火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验收的》主管部门在验—收的五日前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参加【验收消防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凡在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之前》的建筑物消防部门要!监督产权单位认真检!查不符合防火规范】。的应当逐步》整改 】 第十五条 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有关法律规定的【机构审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