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森林草原】防火组织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所在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国有林】业局设立防火指【挥部负责施业—区内的防火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 ? 第九条》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 (二)制》定,并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和—措,施组织预防森林草】原火灾;《    !(三)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加强防—火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  (四)—进行森林草原防火的!宣传教?育组织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草原【防火专业人员—;, 《。    (五【),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    —(六)?及时逐级上报和下】传,森林:草原:火情火?灾,信息及有关事—项进行森林草—原火:情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会同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 《   (七—。)协调解决》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问题 ! : 第十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国有林】业局和?林场、农场、—。牧场、铁路》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嘎查《村等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防火责任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 第十一条【 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旗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国:有林业局和林场【、农场、牧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森林草—原专:业,防扑火队;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森:林草原防扑火—队;:其他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组建群众防】扑火队?    !。各级:各类森?林草原防扑火—队接受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指【。挥、调动和》业,务指导其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稳定并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 《 : 第十二条 驻自治!区,武警森?林部队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上: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在接受?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任务时应当!服从:当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动 《  》  驻自》。。治区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边防部队在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资、!设备;跨地》区执:行任务?的应:当提供交通运输支】持 : 》 第十三条 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配备森林草原】防,火巡护人员》持旗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核《。发,的防火巡《。护证件负责巡—护本防火责任区【宣传防火知识管【理、:监督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 第十四条 行【政区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交界《的有关旗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林业局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责任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 ,    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森林《草,原重点防《火区域建《立航空防扑火—站点开展航空—防扑火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