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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森林【草原防?火组织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所在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国有林业局!设立防火指挥—部负责施业区内【的防:火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
】第,九,条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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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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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并》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和措施《组织预防森林草原】。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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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加强防—火,。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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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行森林草原防火的宣!传教育组织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草!原防火专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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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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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及时逐级上报—和,下传森林草原火情】火灾信?息及:有关事项《。进行森林草原火情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会!同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
(七!),协调解决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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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国有》林业局和《林场、农《场、:牧场、铁《路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嘎查村等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防火】责任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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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旗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国:有,林业局和《林场、农场、—牧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森林草原!专业防扑火队—;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森林草?原防扑火队;其他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组建群众防扑火!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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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各类森林草原【防扑火队接》受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指挥、调动和业】务指导?其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稳定并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 》
第十二【条 :驻自治区武警森林部!队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上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在接受《。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任务时应当服从【当,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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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自【治区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边防部队在—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资、】设备;?跨地区执《行任务?的应当提供》交通运输支持 !
第》十三条 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配备森林》草原:防火巡护人员持【。。旗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核—发的防?火巡护证《件负责巡《护本防火责任区宣传!。防火知识管理、监】督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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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行政区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交】界的有关旗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林业《局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责:任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
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森林草原重点防火区!域建立航空》防扑火站点开—展航空防扑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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