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森:林草原防《火组:织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所在?。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国?有林业局设立防火】指挥部负责施业区内!的防火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 , , 》 ,第九条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二)制?定并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和措施《组织预防森林草原】火灾; 【    《 ,(三)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加强防》火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    【 (四)进》行森林草原防—火的宣传教育组织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草:原,防火专业人》员; 》 ,    《 ,(五)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 ?   ? (六)及时—逐,级,上,报,和下传森林草原火情!火灾信息《及有关事项进行【森林:草原:火情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会同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   (七—)协调解决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问—题 : , 第十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国有林》业局和?林场、农场》、牧:场,、铁路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嘎》查村等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防火责【任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 第十一条 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旗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国有林业》局和林场、农场、】牧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森林!草原专业防扑—火队;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森!林草:原防扑?火队;其《他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组?建群:众防扑火队》 》。   各级—各类森林《草原防扑火队接【受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指挥、!调动和业务指—导其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稳定并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驻自治—。区武警?。森林部队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上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在接!受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任】务时应当服从当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动 —  《  ?驻,自治区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边防《部队在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资、设备;跨地】区执行?任务的应当提供交通!运输:支持 — : ,第十三条 》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配【备森林草原防火巡护!人员持旗《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核?发的:防火巡护证件负责巡!护本:防火责任区宣传防火!。知,识管理、监》督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 第十【四,条 :行政区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交界的有【关旗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林—业,局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责任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   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森林!草原重?点防火区域建立航】空防扑火站点—开展航空防扑火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