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 :。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 :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 ,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