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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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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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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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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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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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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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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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