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 :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  :。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 ,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