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政府!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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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 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 !。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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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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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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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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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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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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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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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二节 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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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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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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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 阶《段验收
—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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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第二:十四条 》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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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 :
第二—十六条? ,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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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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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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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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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 【
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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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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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 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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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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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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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 ,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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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五节 】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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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
第—四十条 《。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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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证《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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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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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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