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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政府】验收 【。 : 第一节 》 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  :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 :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二:节 专项验收— ,。 :。 第二十一条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   ?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三节 阶【段验收 《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 ?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 :。 第二十四条 ! 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  :。 ,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 第二十五条 !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第】二十七?条 :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 ,   ? 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 第四节 竣工!验收 》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 》第二十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 ? ,第三十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 ?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  【  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 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 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 ?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 《 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 第三十四【。条 : 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    】 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 — ? :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 第三十六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 ? 第三《十七:条, , 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 第五节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四】十条: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 《 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