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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政府验收《 《 : 第一节 — 验收?主持单位 》 第十九条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条 : 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 ,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二—节 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   《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三:节 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 ,。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 第二十四条】 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    —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 — 第二《。十六条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 第二十七条 !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    — ,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 第二十九条 】 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 :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 》    《。 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    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  ?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 》第三十二条 —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 第三十三条【。 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 ,。。 第三十四】条 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 —  ?  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 《 , 第三十五条 ! 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 ? , 第三十六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 : 第三十八条 】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 第五节 》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 :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四十条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 ,。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 】 :。第四十一条 — 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