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    —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 ,。 第五条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 ?   ?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   ?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 :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 ,  :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 : 第七条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 第九《条 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 第十【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  :。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 ,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