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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  :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 ,。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 第六?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 , 第七条 》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 : , 第九《条, , 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 : 第十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十?一,条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