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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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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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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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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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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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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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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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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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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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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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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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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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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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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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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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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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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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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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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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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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