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 第三条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   》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  ?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 第—六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 第七条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 ?第八条 《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 第九条 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 , , 第十》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十一》条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