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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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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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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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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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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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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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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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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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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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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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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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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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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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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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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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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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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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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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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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十一条 !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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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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