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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全部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据本办法规定】向备案部门申请备】案
【 ,
《建设:单位应当《向备案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文件
! :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
》
(二)!竣工验收报告—;
!
?(三)工程是许【可证;
】
《 (?四)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五)由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竣工验收资料喝核!查表:及工程质量报告【;
— ,
:。
,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 (七)按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
?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 ? 建设单位想—承监:质监站领取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据实?填写;
— :
?
?(二) 【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备案文件报送承监!质监站;
】
(三!) 承监【。质,监站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经?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
?
?(四)? 《建设单位和承监【质监站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质量监《督报告送备案部门】。审,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备案部门!颁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部门存档《
》
第十三【条 简单项或阶段竣!。工验收的工程—实行报批制》经批准后具体实施】。办法依据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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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产权—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证】书不得转为》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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