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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化事业】需要:制定绿化《规范和?。标准加强绿化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有关绿化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农业、【。财政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绿化相关工作【 : ,  交通《、水务、《市,政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绿化【。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的—监督;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做好!绿,化,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向市和—区、县?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 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等措施  !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绿化《用地的内《容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因前款情形造成公!共绿地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 第五十八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许可》证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  ?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   (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   《(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 :  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砍《伐许可证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 《 第六十一》条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不得擅自转作他【用 第六十二】条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开展一次《绿化:资源:清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  ?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