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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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化事—业需要?制定绿化规范—和,标准加强绿》化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有关绿化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农业、财【。政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绿《化,相关工作
【 交通、水务、市!政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绿化《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的!监督;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做好绿】化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向市和—区、县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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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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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等—措施
》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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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绿化用地的【内容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因?前款:情形造成公共绿地】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第五十—八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许可证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 (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 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砍】伐许:可证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
【第六:十一条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不《得擅:自转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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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开展一次绿【化资源清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
?。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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