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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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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化事!业需要制定绿—化规范和标准—加,强,绿化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有关绿化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农业、财【政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绿化相【关工:作
《 , 交通、水务、【。市政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绿化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的监督;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 :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做好绿化—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向市和区、县!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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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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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等措施
【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绿化用地的】内容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因前款情形造【成公共绿地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
第五十八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许可证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五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
《。 (一)已经—死亡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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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砍伐许可《证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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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不得—擅自转?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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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开展一《次,绿化资源清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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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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