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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化事业【需要制?。定绿化规范和标【。准加强绿化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有关:绿化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农?业,、财政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绿—化相关工作 】  交通、水务、市!政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绿化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的监督;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做好绿化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向,市和区、县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等!措施 《 , ,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绿化用地的内—容,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因前:款情形造成公—共绿地?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第五十】八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许可证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五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 — ,。  :(一)已经死亡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 (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  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砍伐【许可:证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 ? 第六十一条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不!得,擅自转作他用 !。第六十二条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开展一次绿—化资:源清: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 ,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