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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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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化事业需要制定绿!化规范和标准加强】。绿化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有—关,绿化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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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农业、财政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绿化相?关工:作
交通】、水务、市》政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绿化》监督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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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的监!督;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做好绿化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向市和区、!县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
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等》措施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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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绿化用地】的内容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因前《款,情形造成《公,共绿地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第五:十,八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许可证》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 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五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 (?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砍伐许可【证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
第六十一】条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不得擅自转作他!用
第》六十:二条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开展一次绿》化资源清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 市:和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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