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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绿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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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以下简称管护】。)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二)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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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铁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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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零星树木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
《第四:十条 ?。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树木养护—规,范对绿地、》树木进?。行管护并做好防火工!作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树木的管护给【予技术指《导
《第,四,十一条? 管护单位应当加】强道路附属绿—地的管护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作业《方案: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道,路绿化养护作业【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第四十【二条 居住区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当事人应】当协助管护单位【做好修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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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影响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使用和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树木修剪规【范及:时修剪 《
《。新设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可以《对树木进行》修剪:或者砍伐组织紧【急情况处《理的单位应当在【处理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修剪或者】砍,。伐树木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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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绿地和树—木的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护单位
【第四十六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
第四十!七条 矿山、—砂石:开采场、砖瓦窑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地表植?被破坏?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植树造林》。、恢复?植被不得《造成地表裸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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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应当科学确定适宜!的保护范《围保护天然》植,被和植物资》源的自然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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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各级!风景名胜《。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保护绿化资—源的完?整,性与观赏《性游览?者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有保】护林草植被和各【项,绿化设施的义务【。
第五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
(》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
(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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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用火、烧烤》;
(六】),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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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本市!。实,。行树木所有权登【记制度树木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登记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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