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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以下简称管护!)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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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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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
》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
《(五)铁《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
(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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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零星树木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
?第四十?条, ,。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树》木养护规范对绿【地,、树木进行管护【并做好防火》工作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树木的管护给予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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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管护单位应】当加强道路附—属绿地的管护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作业方案!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道路绿化养护—作业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第【四十二条 居住【区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当事人应当【协,助管护单位做好修剪!工作:
第四十—三条 影响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使》用和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树木?修剪规范及》时修剪?。
新设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可以对树木—进行:修剪或者砍伐组【。织紧:急情况处理的—单位应当《在处理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修—剪或者砍伐树木【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第四十五条 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绿地和!树木的?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护》单位
》第四十六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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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矿山?、,。砂石开采场、砖【瓦窑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地》表植被破《坏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植树造林、恢复!植被不得造》成地表裸露
】第四十八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应当科学《确,定适宜的保护—范围保护天然—植被和植物资源【的自然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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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各级!。风,景,名胜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保护绿化资】源的完整性与观赏性!游览:者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有保护【林草植被和各项绿化!设施:的义务
—第五: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
(》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 (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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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
】 (四)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 》
(五)在】。绿地内?用火、烧烤》;
—(六)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本市实行树木【所有权?登记制?度树木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登记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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