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以下【。简称管护《)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公共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二)?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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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铁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零星树木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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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树木养《护规范?对,绿地:、树木?进行管护并做好【。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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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树木—的管护给予技—术指导?
?第,四十一条《 管:护,单位应当加强道路附!。。属绿地的管护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作《业方案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道路绿》化养护作《业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第四】十,二,条 居住区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当事人【应当:协助管护单位做【好修剪工《作
第》四十:三,条 影?响,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使用和【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树木:修剪规范《及时修剪
】 新:。设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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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可》以,对树木进行修—剪或:者砍伐组织紧急情况!处理的单位应—当,。在处理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修剪或】者砍伐树木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 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绿地和树木的—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护单位
第四十!六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
第四十!七条 矿山、砂石】开采场、《砖瓦窑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地表植被破》坏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植树造林、—恢复:植被不得造成地表裸!露
第四—十八: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应当?科学确?定,适宜的保护范围保】护天然植被和植物】资源的自然特性【
第四十九条】 各级风景名胜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保护《绿化资源的完整性与!观赏性游览者—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有:保护林草植》被和各项绿化—设施:的义务
第【五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
(》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
【 (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
(—四)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 】
(》五)在绿地内—用火:、烧烤; 》
(》六)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本市【实行树木所有权【登记制度树木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登记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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