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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以下:。。简称管护)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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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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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
《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铁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零星树木—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 —
第四十条— ,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树木养护规范对】绿地、树木》进行管?。护并做好防火—工作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树《木的管护给》予技术指导》
第四十一条】。 管护单位》。应当加强道》路附属绿地》的管护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作《。业方案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道路绿】化养护作业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第四十【二条: 居住区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当】事人应当协助—。管护单位做》。好修剪工作
】第四十三条》 ,影响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使用和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树?木修剪?。规范及时修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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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设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可《以对树木《进,行修:剪或者砍伐组—织紧急情况》处理的单位应—当在处理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修剪或!者砍伐树木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 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绿地和树木】的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护单位
【第四十六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
第四十七】。条 矿山、砂石开采!场、砖?瓦窑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地表植被破坏】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植树造林、恢复】植,被不得造成地表裸】露
第四—十八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应当科学确定适宜!的保护范围》。保护:天然植被和植物资】。源的:。自,然特:。性
第四十九条! 各级风景名胜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保【护绿化资源的完【整性与观赏》性游览者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有保护林—草植被?和各项绿化设—施的义务
第五!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 ,(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
】。
:。。 (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 :
(四—)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
【
(五)—在绿地内用火、烧】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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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本市实【行树:木所:有权登记制度树木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登记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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