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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资金与房源 —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国:。家、省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建设配套资金和【专项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及:。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 (一)国家—、,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     (—二)市财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一?般预算安排; 】  :  (三)国家、省!政策规定《的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     (四)企!事业等单位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 ,(,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 (六?)发行债券》 ,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   采取配—建制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各项目配套建【设面积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报省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把】上级:保障性住《房建设奖励补助资金!,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拨付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政府在不同区域内!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三)》距离城区较远—的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集资合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   (四)经市政!府批准,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    》 (五)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    【 (六)其》它按国家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  (?二)政府直接投资集!中,新建、收购的住房】;  《。  : (三)腾退的【公有住房; —  :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 (五)公共租赁住!。房按规定转换为【廉租住房;   !  (?六)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住房;  —   (《二)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改建、?。收购、回《购的住?房; 《。   ? (三)廉租—住房在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需求的前提下—,报市政府批准【后,可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    ! (四)《腾,。退的或按有关规【定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公有住房; !    《 (五)企》业,利用自用《土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经市政府—批准的高校》、事:业等单?位所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寓—房);    】 (六)《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过市政—府,批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