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恢复重建—规划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
第:二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第,二十七条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主体功能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 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况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复核—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
第二《十九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害状况和区!域分析恢复重建原】则和目标恢复重建】区域范围《恢复重建《空间布局恢复重【。建任务?和政策措施有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保护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实施】步骤和阶《。段等主要《内,容
》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条 地震灾区的【中央所属企业生产】、生活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
第三《十一条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三十二条 —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和乡村《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
: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新址进行论证听!取公众意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应当!及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修改》、,其,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