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 第》七,条 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 :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 第八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 , 第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条 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 第十一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 第十二条 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条 《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 第十《四条: 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 :。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   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 ,第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 第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 【 第十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