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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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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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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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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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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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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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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条 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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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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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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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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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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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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