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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第七条 !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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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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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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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第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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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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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第】十二条 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条 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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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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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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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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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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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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