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第—七条 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 第八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 ,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第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条 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 第十一》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第十二条 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 第十三条》 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 第十四条— 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五《。条 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 第十六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   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 第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 第《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 — 第十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