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 第七条 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第】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条: ,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 第十二条 —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 第十三条 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五条》 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 :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 , 第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 , 第十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