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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第七:条 :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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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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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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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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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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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第,十二条 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条 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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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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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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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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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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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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