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10 》防烟与排烟》。 10.1 !一般:规定 — 《10.1.1 【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烟设施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  公众聚》集场:所的排烟设施分为机!械排烟的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 : 10.1》.2 公众》聚集: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的排烟》设施 《 , 10.】1.2.1 —建,筑,面积超过2》00m2且人—员集中的场所; 】 10!.1.2.2— 中庭; — 》 10.1.2【.3 长度超过2】0m 的内走道;】 : 》 10.1.2.】4 建筑面积超过5!0m2的地下—。层房间、地上无窗】或设有固定窗—的房间 【 《10.2 》。。自然排烟 》 《 10.2.】1 按本《规范第10》.1.?2 条?规定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 》10.2.2— 公众?聚集场所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0.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 》 10.》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 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 【 ?10.?2.2.3 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 【 ? 10.2【.2:.4 内《。。走道等其它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5%《 【。 10.2.3 】。其,。自然:排烟口?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应【按下列要《。求计:算确定 — , ?。 10.2.3.1! 当开窗角》大于:70°时其面积【可按窗面《积,计算; 】 : 10.2.3.】2 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面积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10—.2.3.3 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 —10.2.4 【公,共,聚集场所的下列部位!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排烟设施 — : 1—0.2.4.1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长?度小于40m 【且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1.2 m2】。的疏散走道; 】 ? , :10.2.》。4.:2 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长度》小于40m》 且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2 m2的疏】散走道; —。 10】.2.4.》3 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大厅和包房! ? : 10.2【.,5, 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 —。 10—.3 ?机械排烟 — 10.!。3.1 不能实现】自然通风排烟的【公共聚?集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量按计算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 10.3】.1.1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的走道《的排烟量《不应小于6000m!3/h;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的走道的】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h; 》 ?。 1》0.3?。。.1:.2 净《空,高度:大于6?m :的场所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3/h·m】。2计算; — 》 10.3.1.】3 地下室设有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 — 10.3.1.】4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管道内》风速当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 1《0.3.1.5 机!。械排烟管道》周围有可燃物时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 1:0.3.1.6 】公共聚集场所用【于,排烟的可开启外窗和!机,械排烟?。。口应设?在顶棚或墙》面的上部且》防烟分区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的机械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 《 10.4 【公共娱乐场所应【配,置逃生呼吸面—罩配置数《。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 1》0.4.1 公共部!位每个灭火器配置】点配置不少于2【 具; 》 1》0,.,4.2 《KTV 包房—内按座位数不少【。。。于30%的数量配】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