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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防烟与》排烟
1【0.1? 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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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1 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烟设施》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 公众聚集场所【的排烟设施分为机】械排烟?的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
,。
10.1.2! 公:众聚集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的《排,烟设施
—
1—0.1.2.1 】建筑面积《超过200m2且】。人员集中的场所;
!
【10.?1.2?。.2 ?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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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2.—3, ,长度超过《20m 的内走道;!
,
,
?
10.—1.2.4 建筑】面积超?过50m2的地下】。层房间、《地上无窗或设—有固:定窗的房间》
— :10:.2 ?自然排烟
!
?10.2.1 【按,本规范第《10.1.2 条】规定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
?
10.2【.2 ?公众聚集场所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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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
10.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 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
【 10.》2.2.3》 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
1!0.2.2.4【 内走道等》其它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5%
】 10.2—.3 ?其,自然排烟口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应《按,下列要?求计算?确定
】 10《.2:.,3.1 当》开,窗角大于《70°时其面—积可按窗面积计算;!
?
:
10》.2.3.2 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面积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10.2.!3.3 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
《10.2.4— 公共聚集场所的】下,。列部位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排烟设施
!
, ,
《 10.2.—4.1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长《度,小于40m 且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1.2? m2的疏散走道】;
:
:
10.2!.4.2 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长度小于《40m 且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2 m2的疏散走】道;
—。
10—.2.4.3 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大厅和?包房
?
》 10.2.【5 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
】10:.3 机械》排烟
《
—10.3.1 不】能实现自然通风排】。烟的公共聚集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量》按计算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0.3.【。1.:1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的!走道的排烟量不应小!于6000m3/h!;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的走道?的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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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1.2 净》空高度大《。。于6:m 的?场所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3/!h·m?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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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1.】3 地?。下室设?有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 10.3.1】.,4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管【道,内风速当《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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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5 机械排烟管【道周围有《可,燃物:时,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10.3.1!.,6 公共《聚集场所《用于排烟的可开【启外窗?。和机械排烟口应设】在,顶,棚或墙面的》上部且防烟分—区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的机《。械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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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公共:娱乐场所《应配置?逃生呼吸面罩—配置数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 10.》4.1 公共—部,位每个灭火》器配置点配置—。。不少于?2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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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K》TV 包房》内按座位数不少于】30:%的数量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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