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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防烟与《排烟
—10.1 》一般规定
【
10.1!.1 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烟设】施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 公众》聚集场所的排烟设施!。分为:机械排烟的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 ,10.?1,.2 公众聚集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的】排烟设?施
!10:。.1.2.1 【建筑面积超过20】0,m2且人员集中的】场所:;
《 ,
10.1】。.2.?2 :中庭;
】
10.1.】2.3 长》度超:过20m 的内走】道;
—
《。10.1.》2.:4 建筑面积—超过50《m2的地下》层房:间、地上无》。窗或设有固定窗的】。房间
—
1》0.2 自然排烟
!
— 10.《2,.1:。 按本规范第10】.1.2 条—规定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
10.】2.2 公》众聚集?场所: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
1【0.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 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
【
10.】2.2.3 —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
【。
10】.2.2.4— 内走道等其它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5%《
,。
,。
?
1《0.2.3 其自然!排烟口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应按下列】要求计算《确,定
《 ,
? 10.2》.3.1 当开【窗角大于《70°时其》面积可按窗面积计算!;
!10.2《.3.2 》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面积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1,0.2?.3.3 》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 10《.,2.4 公共聚集场!所的下列部位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排烟!设施
】 10.》2.4.1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长】度小于40》m 且?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1》.2 m2》的,疏散走道;
—
?
10.2.!4.2? 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长度小?于40?m 且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2 m!2的疏散《。走道;
《
10!。.2.4.3— 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大厅和包—房
!10.2.5 【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
! ,
10.3 !机械排烟
!
10.3【.1 不能》实现自然通风排烟】的公共聚集》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量按计!算,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
10.3!.1.1《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的走道—的排烟?量不应小于6000!m,3/h;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的走道的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h《;
》
10.3】.1.2 》净空:高度大?于6m 的》场所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3/h【·,m2计算;
!
《1,0.3?.1.3 》地下:室设:有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
10.3】.1.4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管道【内风速?。。当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
1【0.3.1.5 】机械排?烟管道周围有可燃】物时: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
10?.3.1.6 【公共聚集《场所用于排》烟的可开启外窗【和机械排烟口—应设在?顶棚:或墙:面的:。。上部:且,防烟分区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的机械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 10.4 公共娱!乐场所应配置逃生】呼吸面罩配置数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0.4.1 】公,共部位每个》灭火器配置点配置不!少于2 具;—
《
10.4.【2 KTV》 包房?内按座位数不少于3!0%的数量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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