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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防—烟与排烟
【
1:0.1 一般规定
!
【10.1.1 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烟设施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
《 公众聚《集,。场所的?排烟设施分为机械排!烟的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
1】0.1.2》 公众聚《。。集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的排烟设施】
— 10.》1,。。.2.?1 建筑《面积超过20—。。。0m2?且人员集中》的,场所;?
?
? 10.1—.2.2 》中庭:;
!10.1.2.3 !长,度超过20m— 的内走道;
】 :
10.1.!2.4 建筑面【积超过50m2的】地下层房《。间、地上无窗—或设有?固,定窗的房间
】
10.2! 自然排烟
!。
? 10.2.—1 按本规范第10!。.1.2 条规【定,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
10.2.!2 公众聚集场所】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0.》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
:
? 10《.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 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
《
:
10.—。2,.2.3 》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
】 10.2.—2.:4 :内走:道,等,其它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5%
》。
?
: 10.2—.3 其自》。然排烟口《。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应按下列要【求计算确《定
【 10.》2.3.1 —。当开窗角大于7【0°时其面积—可按窗面《积,计算;
! 10.2.3】。.2 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面积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10》.2.3.3 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
10.2.】4 公共聚集—场所的下列部—位,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排!烟,设施
?
, ,
《 10.2.4【.1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长度《小,于40m 》且,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1.?2 m2《的疏散?走道:;
》
《10.2.4.【2 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长度小于4】0m 且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2 m!2的:疏散走道;
!。
10—.2.4.3 【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大厅和?包房
! 1:0.2?.,5 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
,
1】0.3 机械排【烟
】 10?.3:.1 不能实现【自然通风《排,烟的公共聚集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量】按计:算,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
1》0.3.1.1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的走道的!排烟量不《应,小于6000—m3/h;》。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的走道的《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h;?
:
10】.3.1.2— ,净空高度大》于6m 的场—所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3/h·【m2计算《;
】 1:0,.3.1.3 【地下室?设,有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 10.3.1【.4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管道内风速当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
?
10.3】.1.?5 机械排》烟管道周围有可【燃物时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1—0.3.1.—。6 公共聚》。集场所用于排烟的】可开启外窗和机【械排烟口应》设在顶棚《或墙面的上部且【防烟分区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的机—械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 ,
: 10.4 公共!娱乐场所应配置逃生!呼,吸面罩配置数—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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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1 公—共部位每个灭—火器配?置,点配置不少于2【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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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KTV 《包,房内按座位数—不少:于,30%?的数量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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