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 《消防电气
—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 ,9.1?.1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用电?设,备,。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按GB 50】05:2, 的规定进行设计其!消,防用电设备电—源应符合表》10的?规定:
9.1.】2 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 内供电
【
》 9:.1.?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电致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 9.1.—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
9.1】.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9!.1.6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 9.1.—6.1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
? :9,.1.6.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
9.【1.6?.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9.:1.6.《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
9.2】 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
《9.2.1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
—。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
9】.2.?2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
,
9.2!.3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
】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 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
【 : :超过6?0W 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
【9.2.4 下【列场所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9.—2.4.1 —公共娱乐场》所;
【
9.2—.4.2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
? 9.2》.4.3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
! 9.2.5 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位置
—
— 9.2.5.【。1 :公众聚集《场所:配电室重要负—荷的:低压:出线回路《开关:处
? ,
》9.:2.5.2》 公众聚集场所每】个防:火,分,区,及楼层供电干—线和重要《支,线进线?开关处
!。 :9.2.5.—3 动力供电—。干线总进线开关【处及重要设备配电】箱进线开关处
】 , ,
? ,9.2.6 —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9.2?.6:.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报?警电流值《应,连,续可调;
】
9.2【.6.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有自?动巡检功能;
】
9.】2.6.《3 :探测剩?余电流、过》电流等信号》发出声?光信号报警》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监视《故,障的:变化;
【
9.—2.6.4 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实验信号信》号储存时间不应少】。于1:2 个月;》
9!.2:.6.5 》若需要时可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并显】示,其状:态,;
】 9.2.》6.:6, 显示系统电源状态!
《
,。
9.》2.7 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要求
!
: ,9.2?.7.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报警信号《应,设在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场所
【
9.!2.7.2 装于】消防:设备回路上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仅《作用于报警;—
?。
:
: 9.2.7—.3 选《用剩余电《。流探测器的额定剩】余报警?电流应不小于被保护!电气线路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时泄漏剩余电流】最大值的2》 倍且不大于3【。0,0mA?;
!9.2.7.—4, 当:。需要对重要》场所的导《体连接部位进行温度!监测:。时应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探?测器:;
【 9.2.7.5! 剩余电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自成系统或当建筑物!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并【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独立显示【器
!9.2.8》 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应经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 ,。
》9.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9.3.1 公众聚!集场所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
9.3.】1.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
》9,.3.?1.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
—9,.3.1.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
9.3.1.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
9—.3.1《.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
:
?9,.,3,.1.6《 建筑面积》超过10m2的公】共,。娱,乐场所?中的单个《房间:
【 9.3.2 公】众聚集场《所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9—。.3.2.1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1x;
—
9—.3.2.》2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1x;
—
《 9.《3,.2.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 9.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
9.3!.4 ?公众聚集场所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9.3.4【.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
9.【3.4.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GB 13】495 的有关规定!
:
《 :9.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
【9.3.5.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
, 9.《3.:5.: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
:
9.3.5.!3 公共《娱乐场所《;
】 9.3.5—.4 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
9.【3.6?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 !134?95 和《。GB 17945】 的有关规定
】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9!.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
9《.4.?1.: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
— 9?.,4.1.2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 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
9》.4.1.3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 !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
— :9.4.1.4 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 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 :
9.4.】1.5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9!。.4.1.6—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9.4.【1,.7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 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 9.4.1.】8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加,工车间等;》
9!.4.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
—9.4.3》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9.4.3.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9.4.3.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
9.【4.3.3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9.【4.3.4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
9《.4.4 公共娱乐!场所:。的,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能够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房间的画—面、声音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
9.4.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116 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