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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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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制定实施标准—的措施防止和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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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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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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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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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促、指》导,、协调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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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组织对环境噪声【情况的监测》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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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状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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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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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商【业经营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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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污染和商!业经营等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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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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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建设【项目的隔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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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加强】居民住宅区的声【。环境管理协调解决】居民:住,宅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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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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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公开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并在接到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的举报—。。、,。投诉后?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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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本市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要?求合理划定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区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与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路、城【市道路、地铁—、高架桥、轻—轨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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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时,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周《。围噪声源对建设项】。目本身?的影响在已经—存,在,噪声源的《环境:进行建设的》应当同时建设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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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新建—娱,乐、餐饮、加—工、维修、健身、】。洗浴、批发市场、客!货运输场(站)及】其他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其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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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娱乐、餐》饮、加?工、维修、健身、洗!浴、批发市场、客】货运输场(》。站)等经营单位应当!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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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工业、》商业企?业使用固定设备【和建筑施工单—位使用机械设—备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依法向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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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应当按照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治—理
】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城市市区《的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合理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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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中、高—考期间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对建筑施工和住宅楼!室内装修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作?。出作业区域、时间】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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