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
,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制定实】施标准的措施—防止和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
】
第八条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
】(一)拟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
? (二)督促、】指导、协《调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履行其职责;
!
, :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组织?对环:境噪声情况的监测】和检查;
—
(!四)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状!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商业经营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
》
公安—机关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污染和商—业经营等《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
市和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
: :
市和区】、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建设!项目的隔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加【强居民住宅区—的,声环:境管:理协调解决居—民住宅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
《。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公开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并在!。接到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的:举报、投诉》后依法作《出处理
】
: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本市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要求合理—。划定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区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与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路】。、,城市道路《、,。地,铁,、高架?桥、轻轨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 ,第十四条 建设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时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周围噪】声源对?。建设项目《本身的影响在已经】存在噪声《源的环境进行建设】的应当同时》建设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护设施
】。
, 第十五条 】新建娱乐《、餐饮、加工、维】修、健身、洗浴、】批发市场、客货运】输场(站)及其他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其办理》营业:执照
【。
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娱乐、》餐饮、加工、维【修、健身、洗浴、批!发市场、客货运【输场(站)等经营单!位应当?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
第十六条!。 , 工业、商》业企业使用固—。定设备和《建筑施工单位—使用机械《。设备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依法向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应当按照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治?理,
第!十八条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城市市区的【。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合理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
第十】九条 在中、【高考期?间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对建—筑,施工和住宅楼室内装!修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作!出作业区《域、时间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