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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 ,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制定实施标准的】措施防止和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    —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 【 《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拟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    】。 ,(二)督促、指导、!协调: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履行其职《责,;    ! ,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组织:对环境噪声情况的监!测和检?查;    ! (四)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状: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商业经营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  《  ? 公安《机关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污,染和商业经营等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   《 : 市和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    市和!区、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建设项目的隔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加强】居民住宅区的声环】境管理协调解决居民!住宅: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 ?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公开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并在接到—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的举报、投】诉后:依法作出处理 ! ,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本市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要求合】理划定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区《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与】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路《、城市道路、地【铁、高架桥、轻轨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 第十四!条 建设》。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时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周围噪声源】对,建设项目本》身的影响在已经存在!噪,。声,源的:环境进行建设的应】当同:时,建设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护》。设施 — 第十五【条 ?新,建娱乐、餐饮、加工!、维修、健身—、,洗浴、批发》市场:、客货运输场(站】)及:其他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其办理营业执照】   — 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娱?乐、餐饮、加工【、维修、《健身、?洗浴、批发市场、】客货:运输场?(站)等经营单位】应当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 第十】六条 《工业:。。、商业企业使用固定!设备和建《筑施工单位使用机械!设备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依法向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应当按照》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治理 【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城市》市区的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合,理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 》 第十九条 !在中、高《考期间?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对建筑施工和—住宅楼室内装—修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作出作业区域—、,时间: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