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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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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力、水利!、通信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关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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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四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类建设!项目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可!以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提:出规划条件
【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国有土地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原有规!划条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依法修改《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依法转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确实需要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原出具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八条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四十九条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三)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实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具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要求
! 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
,第五十条 自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年内!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未划拨、出让土地】的建设单位未在划拨!、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修改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十:一条:。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的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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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的工程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
》
第:五十三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筑物的权属】证明;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乡村】旅游项目等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属于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土地属?于村集体用》。地的应当征》求村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
【
?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在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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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需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资料向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按照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前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所称的—住宅设?。计,方案: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由村民自主》选定;也可以由村】民提供住《宅设:计方案或《者委托设计人—员参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住宅设计方案!进行设计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 规划条件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镇》或者乡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五:十八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分期核实
!
第四节《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十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六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 ?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
—。 (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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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地震:监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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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侵》占军事用地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实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批准机!关申请延《续手续?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临时建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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