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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管理! 》第一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力、水】利、通信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关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四)其他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四!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类建设?项目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 《     》(三)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可以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提出》规划条件 》 ,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国有土地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原!有规划条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依【法修改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依法转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确实需【要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原》。出具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八条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三)!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实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具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要求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十条  自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年内》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未划拨、出【让土地的建设—单位未在划拨、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修改: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十一条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的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所称的工程—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 第【五十三条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筑【物的权属证明—。;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乡村旅游项目【等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属于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土《地,属于村集体用地的】应当征求村》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在】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需》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资料》向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按照】。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前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所称的住》宅设计方案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由村民自》主选定;也可以由村!民提供住宅设计方】案或者委托设计人员!参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住宅设计方案—进行设计《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    (》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规划条件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镇或者乡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五十八《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分期核实【 , 第四节《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六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 《    (》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地震监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    (六)侵】占军事用地》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实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批准机《关申请延续手续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临》时,建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