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管《理
第【一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力、】水,利、通信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关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四)其他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四十四》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类建设项目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
【 (三)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可以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 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提:出,规划条件《
《。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国有】土,地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原有规划条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依—法修改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依法转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确实:。需要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原出具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第四?。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 (三)—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实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具!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要《求
— 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十条《 自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年,内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未?划拨、出让土地的建!设单位未在划—拨,、,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
: ,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修改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十一条?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的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前款所称的工—程,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
?第五十三《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筑物的权属证明【;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乡村旅【游项目等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属于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土地属于村集体】。用地的应当》征求村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
】 ?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五》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在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需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资料向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按照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前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所称的住宅设计方案!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由【。村民自主选定;也可!以由村民提供—住宅设计方》案或者?委托:设计人员参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住宅?设计方?案进行设计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 (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规《划条件?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
: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镇或】者,乡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五!十八: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分,期,核实
第四节【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 ,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
】 《。(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地震监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 ? ,(六)侵占军—事用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实?。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批准机《关申请延续手续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临】时建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