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管理?
》第,一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力、》水,。。利、通信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关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四—)其他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四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类《建设项目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
】 : (三)》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可《以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
《 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提出规划条件
! ,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国有土—地,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原有规划》条,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依法《修改: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依法转】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确实!需要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原出具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 ?(三)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实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具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要求
! 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十条 》自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年【。内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未划《拨、:出让土地的》建设单位未》在划拨、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修改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通!报
:
第:五十一条 》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的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前款所称的工】程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
第!五十三条《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筑物的权《属证明?。;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乡村旅游项—目等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属于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土地!。属,。于村集体用地的【应当征求村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
! ?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五条 【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在?。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需《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资》料向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按照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前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所!称的住宅设》计方案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由】村民自主选》定;也可以》由村民提供住宅【设计方案《或者委托设计—人员参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住宅—设计方案《进行:设计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 (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规划条件】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镇或者乡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五十—八,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分期】核实
《。。第四节?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
(【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 : ,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地》震监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六:)侵占军《事用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实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批准机《关申请延续》。手续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临时建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