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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管理 ? 第一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力、水利、!通信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关?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四):其他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四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类建设项目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 :    《。。(三)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可以】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  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提出规划》条件: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国?有土:地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原有规—划条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依!法修改?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依法转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确实需要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原出—具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第四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 ,   (三)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实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具?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要求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十条 【 自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年内!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未划拨、出让土】地的建设《单位未在划拨、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修改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十一条?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的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前款所称的》工程: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 第五十三条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筑物的权】属证明;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乡村旅游项!目等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属于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土地属【于村集体用地—的应当征求村—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 — ,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五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在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需: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资,料,向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按照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前?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所称的《住宅设计方案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由,。村民自主《选定;也可》以由村民提供—住宅设计《方案或?者委:托设计人员》参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住宅设【计方案进行》设计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   (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规划条件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镇或者乡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五十八《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分期核实 】第四节?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 ,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 】     (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  :。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地震监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  (六)侵—占军事用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实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批准机《关申请延续手续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临时建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