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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管理》 第—一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力、水?利、通信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关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四)其他【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四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类建设》项目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   】  (三《)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可以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    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提—出规划条件 —  :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  国有土地—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原有规划条!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依法修改】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依法转》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确实需要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原出【具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八条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条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     (—三):。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实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具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要求   【  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 第:五十条?  :自,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年内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未划拨》、出:让土:地,的建设单位未在划】拨、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修改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十一条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二—条 :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的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所称的工程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 第五》十三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筑,物的权属《证明;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乡村旅游项目等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属于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土地】属,于村集体用地的应】当征求?村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    】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在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需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资料向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按!照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前,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所称的《住宅设计方案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由村民自主—选定;也《。可以由村民提供【。住宅设计方》案或者委托》设计人员参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住宅设!计方案进行设—计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 (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规划》条件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镇或者乡】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五十八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分期核实 !第四节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 :    《 ,(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    《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地,震监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    (六—)侵:占军事用地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实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批准!机关申请《延续手续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临时:建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