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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治理与拆除 ! 第二十条》 属于城镇规划、】拓宽:街道、改造旧城或】。生产布局需要拆除】的房屋由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州建!委审批  —   属于环保、公!安消防要求需要拆除!、搬迁的房屋—由州环?。保、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进行审定《提出治?理和拆除《意见报州建委审批 ! 第二十一条 【经鉴定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的?。危房房?屋所有权单位(【个人)应遵照鉴定】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拟定】加固或减负》荷,及修:缮方案报州》县建委、建设局审】批及时排《危经验收合》格后应将竣工图纸或!加固修缮方》案交原鉴定单位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鉴定为停止》。。使用的危房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个人)应尽快】停止使?。用,原有住户或存放的设!。备及物品原则上【应尽快搬出》原有住户由》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妥善安】置,。 第二十》三,条 鉴定为整体拆除!的,危房及其它需要拆】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个人】)应按上述规定的】批准权限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危房鉴定通【知书:(不:属危房的持规划部】门的审定意见)及时!申报:办理拆除手续批准拆!除后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异动变【更登记同《时,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核:减原有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房屋的!拆除审批实行—三级负责制 【    (一)【拆除非生产性危房】一次性拆除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报州建委审批;1!500平方米以上】的由州鉴定办报省】。建委审批;》1,0000平方米以上!由省:建委报省政府审批】    》 (二)拆除生【产性危房一》次性拆?除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报州建】委、州经委审—批;超过《3000平》方米的由州建委、州!经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建委、】省经委?审批超过10000!平方米的由省建委】报省:政府审批《     (三)!城市规?划、旧城改》造、拓宽《道路、生产布局、】环保:、公安消防等需要拆!除或拆迁的》房屋、构筑物由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一次》性拆除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州建委《、州计委、州—经委审?批;:一次:性拆除3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州建委和!计委、经委》提出汇审意见后报省!建委、?。省计委、《。经委审批 —    (四)州】建委、州《计委:、州经委《的房屋拆除不论面积!大小:统一由州建委—。报省建?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经鉴定》后属于观察和处【理使用?的危房房屋所有权】。或,使,用单位(人)—应按鉴定办提出的】处理意见加》固或:修缮治理鉴定为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的危【房不准租《赁或买卖 》 第二十六》条 :全州各?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每年雨季》、风雪季节或地震、!水,、火:等自然灾害发生【前后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工作!各级:建设、设计、—施,工、质监、房—。管、环保、》消防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所辖—区房屋的安》全检查?制定防范措施确保房!屋的:住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