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治理与拆《除
?
第二十条 【属于城镇规划、拓宽!街道、改造旧—城或生产布局需【要拆除?的房:。屋由: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州?建,委审批
!属于环保《、公:安,消防要?求需要拆除、搬迁的!房屋由州环保、【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进行审—定提出治理和拆【除意见报州建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鉴定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的危房【。房屋所有权单位【(个人)应遵照鉴定!。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拟定加固或减负】。荷及修?缮方案报州县—建委:、建设局审批及时排!危经验?收,合格后应将》竣工图纸或加固修缮!方案:。交原鉴?定单位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鉴定为停《。止,使用的危房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个人】)应尽?快停止使用原有住户!或存放的设备及【物品原则上应尽【快搬出原《有住户由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妥?善安置
《
第二十三条 鉴】定为整?体拆除的危房—及其它需要拆—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个人)—应按上述规》定的批准权限—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危!房,鉴定通知书》(不:属危房的《持规划部门的审定意!见):及时申报办理拆除】手续批准拆除后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异—动变更登记》同,时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核减》原有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房屋的拆】除审批实行三级负责!制
(一!)拆除非生产性危房!一次性拆除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报州建委《审批;1500平】方米:以上的由州鉴定办】报省建?委审批;100【。00平方米》以上:由省:建,委,。报省政府审》批
:
? , (二)拆除—生产性?。。危房一次《性拆除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报州建委、!州经委审批;超过】。3,000平方》米的由?州建委、《州经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建委、省经—委审批超过》10000平方米】的由:省建委报省政—府审批
!(三)城市规划、旧!城改造、拓宽—道路、?生产布?局、环保、》公安:消防等需要拆—除或拆迁的房—屋、构筑物由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一次性拆除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州?建委、州计委—、州经委《审批;一次性拆除3!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州建?委和计委、经—委提出汇审意见后报!省建委、省计委【、经委审批
—
(—四,)州:建委、州计委—、州经委的》房屋拆除不论面积】。大小统一《。由州建委报》省建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经鉴定后属于观察】和处理?使用的危房》房屋所?有权或使用》单位(人)应按【鉴,定办提出的处理【意,见加固或修》缮治理鉴定》为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的危房不准租赁】或买卖?
第?二十六条 全—州各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每年雨季、风雪!季,节或地震《、水、火等自然灾害!发生前?后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工作各级建设、设!计、施工、质监【、房管、《环保、消防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所【辖,区房屋?的安全检查》制定防范措施确保】房屋的住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