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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治【理与拆?除, , 第《二十条 属于城镇】规划、拓宽街道、】改造旧城《。或生:产布:局需要?拆,除的房屋《由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州!。建委审批    ! 属于环保、公安】消防要?求需要拆《除、搬?。迁的房?屋由:州,环,保、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进,行审定提出治理【和拆:除意见报州建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鉴定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的危房房屋所有【权单位?(个人)应遵照【鉴定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拟定加—。固或:减负:荷及修?缮方案?报州县建委、建设局!审批及时排危经验】收,。合格后应将竣工【图纸:或加固修缮方案交原!鉴,定单位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鉴【定为停止使用—的危房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个人)应《尽快:停止使用《原,有住户或存》放的设备及》物品:原,则上:应尽快搬出》原有住户由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妥?善安:置 第二十三条 !鉴定为整体拆除的】危房及其它需要【拆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个人)应按!。上述规定的批准权】限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危房鉴定通!知书(不属危—。房的持规划部—门的审定意见)及时!申报办理拆除—手续批准《拆除:后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异动【变更登记同时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核减原有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房屋《的,拆,除,审批实行三级负责】制  《   ?(一)拆除非生产】性危房一次性拆除】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报州!建委审批;15【0,0平方米《。以上的由州鉴定【办报省建委审批;1!000?0平方米《以上:由省建委报省政府】审批    【 (二)拆》除生产?。性危房一《。次性拆除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报州建委》、州经委审批;【超过3000—平方米的由州建委】、州经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建委、【省经委审批超过【1000《0平方?米,的由省建委报省政】府审批? :    (》三)城市规》划、旧城改造、【拓宽道?。。路、生产布局、环】保、公?安消:防等需要拆除—或拆迁的房屋—、构筑?物由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一次性【。拆除: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州建委?、州计委、州经委审!批;一次《性拆除3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州建】委,。。和计委?、经:委提出汇审意见后】报省建委、》省计委、经委—审批   —  (四)州—建委、州计委、州经!委的房屋拆除—不论:面积:大,。小统一由州》建委报?省建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经鉴定后属!于观察和《。。处理使用的危房房屋!所有权?或使用单位》(,人)应按鉴》定办:提出的处理意见加】固或修缮治理鉴定为!。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的《危,房不准租赁》或买卖 》。第二十?六条 全州各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每年雨季《。、风雪季节或地震】、水、火《。等自然灾害发生前】。后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工作各级建设、【。设计、施《工、质监、房管、】环保、消防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所辖区【房,屋的安全检》查制定防《范措施确《保房屋的住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