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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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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倡节约—。用电加?强监督?管理
】 电力》企业和用《户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制定节电》计划推?广和采用节电—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
【 : ,对于高能耗、环境】污染严重、超耗能标!准企业以及列—入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生产设备的!用电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差—别电:价或者惩罚性电【价依法限制用电或】。者终:止供:电 :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标!准和规划《积极筹措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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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有序《、高效的运行机制组!织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定期开展用电【管理评价工作— ,。
】 电力?供应企业应》当按照电力需求【侧,管理要求加大电【能保护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降低电能《损耗优化供电—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 用户应当!按照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受用电设《备安全管理配—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用电管理!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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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定?制定发电量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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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生产企业(!。。。包括地?方公用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应当:执,行经批准的发电量计!划并服从全市电【。网统一调度》
!第二十五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有序用电《方案优先保证—居民生活和重要用】户用电
】 ? :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供应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有序用电方案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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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电?力供应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都应当严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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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用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的应!当向电力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电力供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 ?。 电》力供应?企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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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在公共用电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电】力供应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用户就《近供:电并:签订协议电力供【应企业不得委托重】要国防、军》工用户向外》。转供电用户不经电力!供,。应,企业同意《不得擅自向外—转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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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用户投资【建设受送电设施电】力供应企业不得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用户投资建设受送】电设施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设备或者》材料用?。户投资建设的—受,送,。电设施由电力—供,应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供电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将不合!格原因?一次性?书面通知用户用户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其》所在地?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复,验经复验异议成立】。的,电力供应企业应当供!电并承担检验费用;!。异议不成立》的,由用户承担检验费用!
— 电力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如!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用户提出意见用】户应当按《。设计:和施:工,标准的规定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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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重要用》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了!。双电源、多》电源、自备应急【电源以?及非电性质的—应急装置等设施【并符合供《电条件的电力—供应:企业应当予以供电】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改—装或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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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占有电能为目的实!施,下列窃电行为
! ? 《(,一)在电力》供,应,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他人的电力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 》(,二)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 (三)伪》造或:者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 (】四)以改变》接线:等方式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
! 《 (五)—擅自变更计量用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等计—量设备参《数造成电费》损失; 《
【。 (六)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
! (七)使—。用,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 【
】 (八)《其他窃电行为
】
】禁止: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
】 ?。禁止生?产、销售、出—。租窃电装置》
!第三十?三条 电力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用电检查管理【的规:定对用户用》电情况进行》。检查
! , 用电《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用电检【查证制作用电—安全检?查记:录被检查《的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 用电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窃电】。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可,以,通过录像、拍照、】现场保存窃电—装置等方式保存【窃电的?证据并应当及时报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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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保障—。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在发、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供用电!合同的规定》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无故《中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供应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中止供电
!。 (一)遭!遇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的—;
】 (二》)有证据表》明用户有《窃,电行为的;
! 《 (三)用户运】行中的受《电设:。施不:符合有关安全—规,范和标准《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 《 (四)用户】的用电设备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 , 《 (五)用户在限!期,内不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设施或《者设备的;
【
】(六)用户擅—自转供电的;
! — (七?)用户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用,电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接受检查或者】拒不改正的;—
? , 》 (八)电》力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故障《检修的;
—
?。 , (九)用户!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违《。法作业的《;
! :(十)其《他严重影响》供电:质量、电网》安全或者破坏正常】供用电秩序》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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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电力?供,应企业实施中止供】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的】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重要用户】;
》 —(,三)因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四项!。情形需要中止—供电的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用户;
【
(!四)采取防范设备】重大:损失、人身伤害【。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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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
— : ? (?六,)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安》全
!。 对高《危行:业和连续性生产企业!中,止供电应当报请所】在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的应】当,按照有序用电—方,案确定的限》电序位中《止供电或《者限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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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用户对电【力供:应企业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供应企业查【询也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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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在电力供应企业】。实施中?止,供电后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供应!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 , (:一):被,中止供电的用户【消除对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影响且具备安全用!电条件的;
【
, : (二【)停止窃电行为【。并,承担了相《应民事责任或—者,依法:提,。供了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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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引起《中止供电或者限电原!因消除且具备安全用!电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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