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储备【土地:开发与利用
】
: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前期开发与利—用
:
(一)前期】开发: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完【成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拆迁、安置》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建设、!审计等部门核定后】支,付
》(二)土地利用在储!备,土,地供应前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出租、抵押》或临时改变用途
!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招投标中心等—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