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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 储备土地范围【与实施程《序,
第十条! 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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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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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的,土地;
》 ,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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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条, 应当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 (一)报批方】案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 (二)通知【。收回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三)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支付补偿费【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 :(四)纳入储备【收回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收购《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申请收购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规划收购范!围内涉?及多: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可以由《所在区政府统—一协调土地收购
】
(《二)核查情况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及所依《附着的?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勘查和】验,。核
《。 (三)申请规划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
(》四)评?估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共同择【优,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进!行,。评估测算《经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后确定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 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确认价》确定;?出让: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备案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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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补!偿费用按照评—估备案价值确—定,(,在建工程的收购补】偿费用由市审计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涉及房屋拆!迁所需?。的其他补偿按本【市,现行拆迁补偿标【准确定?
(五)报】批方案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特殊宗地的》。土地收?购方案报市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
?。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 收购《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
《。 (七)支付费【用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八【)交付土《。。地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等
(—九)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地上房?屋的可?向市:房地产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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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行使优先购》买权购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因?。实,施土地储备》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征收集体土地的费!用,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所依附【着的集体债务由区审!计部门审计、—市审计部门复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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