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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储备土地范【围与实施《程序   】第十条 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 , (二?。)收购的《土地;?  ?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   第十》一,条, 应当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   (一》)报批方案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二)通?知收回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三)!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支《付补偿费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四】)纳入?储备收?回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 第十二条 — 收购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申】请收购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 规划收《购范围内涉及多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可以由所在区政!府统一协调土地收】购   (—二)核查情况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及所依附着》的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勘—查和验核   (!三,)申请规划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   【(四)评《估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共同择优!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进行评估测算】经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后:确定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   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确认价确定;出】。让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备案价确—定   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补偿费用按照评【估备案价值确—定(在建工》程的收购补》偿费用由市审计【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涉及?。房屋拆迁所》需的其他补偿按【本市现行拆迁补偿】标准确定   】(,五)报批方案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特《殊宗地的土地—收购方案报》市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收购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 【  (七)支付费用!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八):交付土地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等  》 (九)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地上房屋》的可向市房地—产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  第十《三条 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行使优先购买!权购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因实》施土地储备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征收集体土》地的费用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所依附着!的集体债《务由区审计部—门审计、《市审计部门》复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