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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储!备,土地范围与实施程】序
》 :第十:条, 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
【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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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 第十《一条 应当—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报批《方案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二)通知收回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 (?三)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支付》补偿费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四:)纳入储备收回【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收购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 (一《)申请收《购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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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收购范围!内涉及?多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可以由所在》区政府?统一协调土地收购】
: (二)核查情况!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及—所,依附着的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勘查和验核
【 (三)申请规】划,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
(—四)评估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共同择?优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进行评?估测算?经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后—。确定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 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确认价确定;出让】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备案价确定!
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补偿《费用按照评估备【案价值确定》(在建工程的收购】补,偿费用由市审计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涉】及房屋拆迁所需的其!他补偿按本市现行】拆迁:。补偿标准确定
】 (五《)报批方案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特殊》宗地的土地收—。购方案报市》。。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 收购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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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支付费!用,。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八)交付!土地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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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地上房屋!的可向?市,房地产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行使《优先购买《权购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因实施土》地储备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征收:。集体土地的费—。用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所依附着的【集体债务由区—审计部门审计、市】审计部门复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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