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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储备土地【范,围与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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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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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 第十一条 应当!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报批方案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二】)通知收回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 (三)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支付】补偿费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四【)纳入储备》收回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 第?十,二条: 收购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申请《收购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规划—收购范围内》涉及多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可以由所在【区政府?统一协调土地收【购
(二【)核查情况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及所依附着的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勘查?和验核
(】三)申请规划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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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估】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共同择优】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进《行评估测算经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后确定!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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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确认价确—定;出让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备案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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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补偿:费用按照《评估备案《价值确定(在建工】程的收购补》偿费用由市审计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涉及房屋拆》迁所需的其》他补偿按本市—现行拆?迁补偿?标准确定
(!五)报批方案—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特殊宗【地的土地收购方案报!市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
!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收购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
】
(七)支付】费用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 (八)交付土地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等
【 (九)《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地,。上房屋?的可:向市房?地产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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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行使优先—。购,。。买权购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因实【施土地储备》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征收】集体土地的费用【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所依附!着,的集体债务由区【审计部门审计—、市审计部门复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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