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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储备土地范围与【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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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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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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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 第十一条— 应当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
(一)报【批方案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 (?二)通知收回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三)?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支付补偿费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 (四)纳—入储备收回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收【购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 (一)申请【收购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 规划收购范围】内涉及多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可以由所在区】政,府统一协调土地收购!
(二)【核查情况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及所依附着的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勘查和验核
【。
(三)—申请规划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
(】四)评估《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共同—择优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进行【。。评估测算《经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后确定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 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确认》价确定;出让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备案》价确定
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补偿费用【按照评估备案价值确!定(在建工程的【收购补偿费用由【市审计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涉及房屋拆》迁所需的其他补【偿按本?市现行拆迁补偿标准!确,定
》(五)?报,批方案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特殊宗地的土地【收购方案报市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
!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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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
(七)支付!费,用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 (八)交》付土:地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等
! (九)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地上—房屋的可向》市房地产《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行使优先购买权购!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因实施土地储备!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征收集体土地的!费用: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所,依附:着的集体债》务由:区审计部门审—计,、市审计部门复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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