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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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定期!检查考核上》。级人民政府应—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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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火灾多?发时: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防火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村民、》居民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群众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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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教育:、劳动、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学—内容文化《、,旅游、新《闻、广播、电影【、电视、出版、宗】教,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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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市《政,、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气象、地震等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影响《消防安全的有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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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有关标》。准,建设:、,维护消防设施、设备!消除火灾隐患—健,全消防组织落—实,。消防经费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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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负责【;,。工程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所承担的工—程,防火:设计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予以协—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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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多产权建【筑以及居民小区【、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和物资—。集中的场所》由其业主、》主管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受委托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在承!包、租赁、委托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节 】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同步《编制、修订城—市消防规划制订【城,市详细规划应根据】消防规划和有关【标准对城《市消防建《设作:。出具体安《排 :
— 消?防规划的编制—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消:防规:划进行城市消—防建设?保障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更,新及维护经》费并组织计划、财政!、建设、电信、【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
! 第十六条— 计划、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将城市公》共消防没施建设、改!造纳入城市建—设,和改造计划并—同,步实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其维!护费用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城市消防《通道、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建设部门和!供水单位负责;【消防通?。信的维护、管理【由,电信部门《负责公安消》防机构对已建成【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验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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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的用途;确需调】整的:应征得市、地洲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后按【。。法定程序申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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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应当按【国家标准建设消火】栓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应优先改造和补】建;可作《为消防用水水源【的,。地方应当《建设:消防取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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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消防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阻,。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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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可《采用集中监控、【巡检的技术手—段高层建筑、公【共建筑?密集的区域》可集中设置》消防联动控制中【心统一实施消防联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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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工?。矿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非建制镇应当—参照有关标准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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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防火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单?位应:具备省?公安:消防机构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的【。消防工程专项资质】证书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国家尚无技!术规范或规范之【间,有冲突的应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论证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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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图纸和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不合格的设》计单位应按照审核意!见和:规定期限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不得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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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从事?自动:消防工程施工、安】装的单位应取得【。省公安?消防机?构,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的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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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应进行消防竣工!验收的工程经技术】检,。。测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或!防火条件的应—按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重:新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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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和》电气设施、》设备的消防管—理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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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农《村建筑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设置必!要的防火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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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维修消【防产品应经省以上公!安消防?机构许可消防产品应!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生产、经营、】维修、安装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依法认可的【企业际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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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灌充消防设】施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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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按【规,。定应:。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配置:齐备并保持完好有效!消,火栓、?消防水泵结合器【应标记?。明显:不,得圈占、埋压—。、遮挡;建筑—物,消防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大》型和高层建筑物消】防扑:救面不?得,设置影响火灾—。扑救的障碍物小【型商场、《小型娱乐场所高档装!修的:。住宅可根据需要【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等自动灭火装】置提倡?城市居民《住宅户配备灭火器自!。动消防设施的业主】应定期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设施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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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隧】道、地铁、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应设置必要的!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设》施、: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应《当配置符合规定【的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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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非化学?品市场不得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禁止在!影响消防安全—的区域、场所灌【充,。、装卸、销》售瓶装液《化气禁止向》。城市下水《道、地下工》程、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公共!水域等?倾倒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公安消?防机构对《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有权】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 第三十三条【 开发、生产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新产:品,采用有易燃》易,爆,危险的?新工艺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标准和预防火—灾,的,办法并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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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许可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和其他大型商业、!文化、体育》等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检?查审核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方可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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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社—会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的设立?应,经省: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经批准【成,立的社会消防—中介服务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消防产品、工程、】设施的检测》以及消防技》术咨询、火灾隐患】的整:改论证等消防技术】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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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或其认》可的消防《安全培?训
》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 , (二)保卫—机构负责人;—。
》 (三)专、】兼职:消防人员;
! : :(四)消防设施【设计、?安装:、维护、管理、【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 (五)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工作—。的管理、作业—。人员以及特殊工【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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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众》聚集场所的》工,。丁作人员《;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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