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火《灾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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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定期检查《。考,核上级人民政府应】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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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火灾多《发,时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防】火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村民、居!民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群众】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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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教育、劳动、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学内容文!化、旅游、新—闻、广?播、电影、电—视、出版、宗—教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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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市!政、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气象、地》震等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影响消【。防安:全的有?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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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有》关标准建设、维【。护消防?设施、设备消—除火灾隐患健全消】。防组织落实消防经费!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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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负责;工程—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所承担的工程防火设!。计,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予以》协,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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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多产权建【筑以及居民小区、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和!物资集中的场所由其!业主:、,主管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受】委托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在承包、租赁【、委托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节 公—共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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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同步编制》、修订城市消防规】。。划制:。订,城市详细规》划应:。根据消防规》划和有关标准对【城市消防建设作出具!体,安排
】 消《防规:划的编制《。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消:防规划?进行城市《消防建设保障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更《新及维?护经费并组织—计划:、财政、建》设、电信、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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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计划、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将城市公《共消防没施建设【、改造纳入》城市建设和改造【计划:并同步实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其维护费用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城市消防通道【、,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建!设部门和供水单位负!责;消?防通信的维》护、:管理由电信》部门负责《公安消防机构—对已建成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验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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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城市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的用途;确需调整的!应征得?市、地洲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后按法定程序—申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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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应当按【国,家标准建设消火栓】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应》优先改造和补建;】可作为消《防用水水源的地【方,应当:建,设,消防:取水:设施
】 第十《九条 城市消防【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阻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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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可采?用集中监控、—巡检的技术》手段高?层建筑、公共建筑】密集的区域可—集,中设:置消防联动控制中心!统一:实施消防联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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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工矿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非:建制镇应当参照【有,关标:准,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第三节! 防火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单位应—具备省公安》消防机构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的,消,防工程专项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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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国家尚无技术规【范或规范之间—有冲突的应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论—证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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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图【纸和: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不合格?的设:计,。单位应按照审—。核意:。见和:规定期?限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不得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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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从事?自动消防工程施【工、安装《的单位应取得省公】安消防机构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的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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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应:进行消防《竣工验收的》工程经技术检—测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或防火条件的应按】。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重新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
第二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和电】。气设施、设》。备的消防《管理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农村建筑!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设置必?要的防火《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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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生产、【维修消防产品应经省!以上公安消》防机构?许可消防产品应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生产《、经营、维修—、安装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依法认可的!企业际?准,。
》。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灌充消防设】施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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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按规定应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配置齐【。。备并保持完好—有效消火栓、消防】水泵结合器》应,标记明显不得圈【占、:埋压:、遮挡;《建筑物?消防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大型和高层建【筑物消防扑》救面不得设》置影响火灾扑—救的障碍物小型商】场、小型娱乐场【所高档装修的住宅可!根据需要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等自动灭火装置提倡!城市:居民住宅户配备【灭火器自动消防设施!的业主应定期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设】施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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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隧道、地铁、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应:设置必要的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设】施、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应当配置符合规】定,的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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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非—化学品市《场,不得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禁止《在影响消防安—全的区域、场所【灌充、装卸、销【。售瓶装液化气—禁止:向城市下水》道、地下工程—、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公共水》域等:倾倒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公安消》防机:构对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有权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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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开发》、生产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新产品采用有易【燃易爆危险的新【工艺:。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标—准和预?防火灾的办法并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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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许可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和其他大型商业【、文化、体育等【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检查审》核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方可《举办
】 第三十》五,条 社会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的设】立应经省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经!批准:成立的社会消防【中介:服务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消防产品、》工程:、设施的检测—以,及消防技术咨询、火!灾隐:患的整改论证等消】防技术?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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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或其《认可的消防安—全培训
》 》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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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卫机构负责人;!
? 》(三)专《、兼职消《防人:员;
《 》 (四)消》防设施?。设计、安《装、维护《、管理、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 (五)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工作的管》理、作?业人员以及特—殊工种人员;
!。 : , (六)公—众聚集场所》。的工丁作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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