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不得!穿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迁出《  ?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定规划要求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现场】公告牌?等形式?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 ,利,害关系?人或者?公众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异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并及时回复处理!结果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以及【进行绿化配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以及进》行绿化配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保障】方案明确相关布局、!措施等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改建、翻建【。建筑物因保持或者】恢复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需要难《以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前提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置完毕   【第,三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因!实施保护规划需要依!法征收房屋以及依】法批准设置的项目】和设施需要停业【、转产、关闭或者】拆,除导致?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的实施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需】要进行的农村住【宅,建设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布的【。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要】求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应?当根:据其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等?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 第三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前款所称—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是指为?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包含历史建筑【基本信息、保护范围!、使用要求等—内容的文本以及图纸!   《第三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 】。 ,  第三十八条 】 ,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国有历】史建筑由使用—人负责维护和—修,缮;非国有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与国有历史—建筑使?用人、?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和享受补助》等事项作出约定 】   非《国有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应当及时予以【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确定负责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具体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九条】 历史建—筑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历—史建:筑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   第四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二)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三)!。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   》(四)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五,)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 (六)《其他:损害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