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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保护规划《  》   第十六条【 :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经—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现场公告牌、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相应的保】护规划并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改造《利用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保护要求!;   (—。五)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名录及其保【护措施;《 :  (六)历史建】。筑,名录及其保护要求】; ?。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要求;《   (》八)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 第十八条 】承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或者同?时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乙级以—上文物保护规划编制!资质 《  第十九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草案涉《及房屋征收、土地征!用的应当举行—听证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  第?二十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组织编制机【关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第二《十,一,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自收到报批的保护规!划,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二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保护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是】。保,护,和管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保—护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第二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专】。题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审—批和:公布  》 (一?)保护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影:。。响原保护规划实【。施的; 》。 , (二)新发现地下!遗址等重要历史文化!遗存确需《修改: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原因致—使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存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  【 第二十四条 编制!或者修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应当【体现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的?要求  》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范】围内的区《域不再编制相应区域!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