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 建标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中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变通规定。
  
   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