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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 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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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市政、环【卫、绿化、交通管】理、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专业规划指导和】规范道路交通、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农贸市场等—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七条 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满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功能重大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应当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重大城乡环境!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第四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其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 ?配套建设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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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九条 》。 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人口密度—。、流量合理布局【、,。建设公?共厕所
— 城》镇规划区内》公共厕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置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管理
【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公共厕所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城乡【污水管网已覆盖的区!域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规【。范接入地下污水管网!。不得:新建旱厕对原有不】。符合城乡环境卫【生,标准的公共厕—所当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计划组织—。。产权所有《人逐步改《造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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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地区公共厕【所应当配建沼气池】、化:粪池沼气池、—化粪池?的设置应当》便,。。。于清掏?和运输?
第五十条【 城镇应》当统一建设地下污水!管网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收集处理
—。 在—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乡》。村应当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未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乡村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污水处理设施!推进:沼气池和人工湿地】建设配套进行卫生】厕所、厨房和畜禽圈!。舍改造
》 第五十一条— :城镇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与需求相适—应方便投放、收【集和运?输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妨:碍道路交通城镇【街道:两,侧、繁华地区—及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垃圾容器
— 第五十二》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和《建筑垃圾填埋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 《 鼓励?社会资金、》外资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垃圾处?理,等项目?设施:的建设
第五】十三条 《 在城镇内应当设】置车辆清洗站选【址应当避开交通拥】挤路段和道》路交叉口
— : 设置车辆清】洗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城市供水!、,排水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禁止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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