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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设施建设】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市政—、环卫、绿化、【交,通管理、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专业规划指】导,和规范道路交通、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农贸市?场,等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七条 ! 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满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功能重《大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应当: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重大城】乡环境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第四!十八条 《。 新建、改建—、扩建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其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 配套建》设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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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九《条 :。 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人口》密,。度、流量合》理布局、建设—公共厕?所
】城镇规划区内公共厕!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置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管理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公共厕【所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城乡污水管网已!覆盖的区域》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规范接入地下污】水管:网不得新《。。建,旱厕对原有不—符合城乡环境卫生】标准的公共厕—所当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计划组织产权所有】人,逐步改造达标
【
, (—二,)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地】区公共厕所》应当配建《沼气池、化粪池沼气!池、化粪池的—设置应当便于清【掏和运输
— 第五十条 — 城镇应当统一【建设地下污水管【网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收集处理
】 , 在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乡村应当!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未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乡村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污水【处理设?施,推进沼气《池,和人工?湿地:建,设配套进行卫—生厕所?、厨房和畜禽圈【舍改造
》 第五?十一条? 城镇《。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与需求相—适应方?便投放、收集—和运输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妨—碍道路交通》城镇街道两侧、繁】。华地区及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垃》。圾,容器
第五十二!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和建—筑垃圾填埋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
? 鼓励社会资】金、外资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垃!圾处理等项目设施】的建设
《
第五《十三条 在城镇】内,。应当设置车辆清洗站!选址应当《避开交通拥挤—路段和道《路交叉口
】 ?设,置车辆清洗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城市供?水,、排水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四!条 :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禁止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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