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总体要求
控制装置的试验分出厂试验和型式试验。对某些控制装置的试验项目可以根据协议在设备的运行现场进行。
7.2 出厂试验
每台控制装置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试验,全部出厂试验项目检查合格后应挂合格证。
出厂试验中,如有不符合本标准的地方,则该产品为不合格品。应返修并经再次试验合格后,方可发放合格证。
出厂试验项目包括:
a) 控制功能试验(见6.1);
b) 传感器试验(见6.2);
c) 结构和材料检查(见6.3);
d) 通电操作试验(见6.5);
e) 连续运行试验(见6.6);
f) 数据传输试验(见6.8)。
注:特殊要求的控制装置进行7.2 f)的试验。
7.3 型式试验
7.3.1 型式试验可以在一台(组)产品的样机上进行,也可以在相同设计而制造的同一批产品中的多台产品上分别进行。对某些型式试验项目,也可以在相同设计而制造的关键部件上进行。如为系列设计产品,可选取若干种典型品种、规格进行型式试验。
7.3.2 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 老产品转产或停产期超过1年恢复生产时;
c) 需要进行全面质量考核时;
d) 改变产品结构、材料、工艺而影响产品性能时;
e) 制造厂第一次试生产时;
f)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
g) 制造厂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7.3.3 型式检验为抽检,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GB/T 2829规定抽取相应数量的产品进行型式检验。
7.3.4 型式检验项目按6.1~6.10进行,6.9可靠性检验只在鉴定检验或有需要时进行。
7.3.5 型式检验中,6.1~6.10规定的各项检验全部合格者,判定产品为合格。若各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产品为不合格。
7.3.6 型式试验项目包括:
a) 控制功能试验(见6.1);
b) 传感器试验(见6.2);
c) 结构和材料检查(见6.3);
d) 电气安全试验(见6.4);
e) 通电操作试验(见6.5);
f) 连续运行试验(见6.6);
g) 工作环境试验(见6.7);
h) 数据传输试验(见6.8);
i) 可靠性试验(见6.9);
j) 跌落试验(见6.10)。
注:具有数据传输功能的控制装置进行7.3.6 h)的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