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热水系统(储水箱容积大于0.6m3)控制装置GB/T28737-2012 建标库

7  检验规则

7.1  总体要求

    控制装置的试验分出厂试验和型式试验。对某些控制装置的试验项目可以根据协议在设备的运行现场进行。

7.2  出厂试验

    每台控制装置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试验,全部出厂试验项目检查合格后应挂合格证。

    出厂试验中,如有不符合本标准的地方,则该产品为不合格品。应返修并经再次试验合格后,方可发放合格证。

    出厂试验项目包括:

    a)控制功能试验(见6.1);

    b)传感器试验(见6.2);

    c)结构和材料检查(见6.3);

    d)通电操作试验(见6.5);

    e)连续运行试验(见6.6);

    f)数据传输试验(见6.8)。

    注:特殊要求的控制装置进行7.2f)的试验。

7.3  型式试验

7.3.1  型式试验可以在一台(组)产品的样机上进行,也可以在相同设计而制造的同一批产品中的多台产品上分别进行。对某些型式试验项目,也可以在相同设计而制造的关键部件上进行。如为系列设计产品,可选取若干种典型品种、规格进行型式试验。

7.3.2  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老产品转产或停产期超过1年恢复生产时;

    c)需要进行全面质量考核时;

    d)改变产品结构、材料、工艺而影响产品性能时;

    e)制造厂第一次试生产时;

    f)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

    g)制造厂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7.3.3  型式检验为抽检,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GB/T2829规定抽取相应数量的产品进行型式检验。

7.3.4  型式检验项目按6.1~6.10进行,6.9可靠性检验只在鉴定检验或有需要时进行。

7.3.5  型式检验中,6.1~6.10规定的各项检验全部合格者,判定产品为合格。若各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产品为不合格。

7.3.6  型式试验项目包括:

    a)控制功能试验(见6.1);

    b)传感器试验(见6.2);

    c)结构和材料检查(见6.3);

    d)电气安全试验(见6.4);

    e)通电操作试验(见6.5);

    f)连续运行试验(见6.6);

    g)工作环境试验(见6.7);

    h)数据传输试验(见6.8);

    i)可靠性试验(见6.9);

    j)跌落试验(见6.10)。

    注:具有数据传输功能的控制装置进行7.3.6h)的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