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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引进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的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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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 鼓励引—进有:利于保护环境—且经:济效益高的项目对】节约:能源和材料》的无污染《物排放或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对?本省工?业、生活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项目:应优先引进
第四!。十三条 — 引进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必【须符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要求对产【生污染、国内又不能!。配套解决的应同【时引:进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对引进产生污】染和破坏环境—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应有环境保护—的具:体条款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各方当事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落】实防治措《施,
禁止】进口有毒有》害废:。弃物:在本省处理防—止境外污染向本省行!政区:域转嫁
第—四十四条 —。 , 进行区域开发【(指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区域开发下》同,),主持:开发的机构必—须组织对《拟开发区域的环境本!底状况?和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 组织区域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对—开发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在制—定开发规《划方案时必须编制】环境保护专章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开发建设时期内按】年度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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