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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城市绿化《。建设 》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第六条 》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    《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  (二)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三)城《市商业区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市区干道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七条 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 】 第八条 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 第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审核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城市异地绿【化补偿费(异地【绿化补偿《费按1?1,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 】第十条? 城市绿《化建设?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位置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 绿化专业单位进】行绿化建设》和管理维《护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   !  敷设通》信、输电《电缆和燃《气、热力、给水【。、排水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  : 城市的《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须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工程须与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企?业三级和《三级以下资质须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行业的【市场管理严格查处】。。无证:施工和越级施工【行为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设苗圃》。、花圃、草圃—的用地总面积—不得少于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建!设,实行以植物造景为主!。。以,建筑造景为辅—的原:则乔、灌、花—、草及落《叶、:。常,绿合:理配置?品种丰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