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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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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 (?二):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三)城市商【业区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市区干?道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条 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
第八条—。 ,。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第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审核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城市异地绿】化补偿费(》异地绿化补偿费按1!1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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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绿化:建设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位置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 绿化专业单位】进行绿化建设和管理!维护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
敷设通!信、输电电缆—和燃气、热力、给】水、排水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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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的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须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工程须与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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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企业三级》和三级以下资质【须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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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行业】的市场?管理严格《查处无证施工和越级!施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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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设苗圃】、花圃、草圃—的用地总《。面积不?得,少于: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建:设实行以植物造景为!主以建筑造》景为辅的原则乔、】灌、:花、草及落叶、常】绿合:理,配置品种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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