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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城市绿】化建设 》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六条 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    (二)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三)】城市商业区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    (四)【市区干道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条, 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 第八!条 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 第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审核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城—市异地绿化补偿【费(异?地绿化补偿费—按11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 ! 第十条 城市【绿化建设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位置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   绿化专业【单位进行绿化建设】和管理维护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 【 ,  : 敷设通信、输电电!缆和燃气、》热力、给水、排水】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城市的】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须,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工程?须,与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企业三级和三—级以下资《质须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行业!的市场管理严格查处!无证施工《和,。。越级施工行为 【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设苗圃、花圃、草!圃,的用地总《面积不得少于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建设实【行以:植物:造景为主以》建筑造景为》辅的原?则乔:、灌、花、草及落】叶、常绿合理—。配置品?种,丰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