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 公路
第三百一十三条 公路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第三百一十四条 公路选线应当与城市总体布局相协调,引导城乡合理布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路线线位应当与农田、水利建设、城镇建设相结合,避让不可移动文物、自然保护区,并与当地景观相协调。
第三百一十五条 公路等级选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公路功能、路网规划、交通量、所在地区的综合运输体系、远期发展等因素确定。
(二)一条公路可以分段选用不同的公路等级,或者选用同一公路等级,不同的设计速度、路基宽度。
(三)预测交通量介于一级公路与高速公路之间,拟建干线公路的,应当选用高速公路;拟建集散公路的,应当选用一级公路。
(四)干线公路应当选用二级及其以上等级公路。
第三百一十六条 新建二级及其以上等级公路,不应穿越城区、建制镇镇区。以上区域内现有二级及其以上等级公路,应当根据交通情况、发展情况,采取线位调整、高架、横断面改造等措施,分离地方交通与过境交通。
第三百一十七条 公路红线控制宽度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速公路为100米;
(二)一级国道干线公路为80米;
(三)一级市道干线公路为60米;
(四)二级公路为40米;
(五)三级公路为30米;
(六)四级公路为20米。
第三百一十八条 公路交通工程以及沿线设施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规模与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网规划、公路的功能、等级、交通量等因素确定。
(二)高速公路平均每隔50千米设置服务区,服务区应当设置停车场、加油站、公共卫生间、车辆修理所、餐饮以及商店等设施;每隔15至25千米设置停车区,停车区应当设置停车位、公共卫生间以及座椅。
(三)服务设施的用地指标,应当根据公路沿线城镇布局、道路通行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符合下表规定:
(四)收费设施分为主线收费站和匝道收费站。收费设施的用地指标,根据收费车道数量确定,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三百一十九条 高速公路应当每隔2000米设置一处紧急停车带和中央分隔带活动开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