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 建标库

第七节  交叉工程

第三百零九条  轨道线路上跨二级及其以上等级公路的,净高不低于5.5米,净宽应当满足相应公路等级的限界要求;上跨三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净高不低于4.5米,净宽应当满足相应公路等级的限界要求;上跨机耕路的,净高不低于4.0米,净宽不小于5米;上跨的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为大件通道的,净高不低于7.5米。

第三百一十条  轨道线路上跨城市主干路或者快速路的,净高不低于5.0米;上跨次干路及其以下等级城市道路的,净高不低于4.5米。

轨道线路上跨城市道路,应当一跨跨越。受条件限制的,桥墩应当设置在规划道路隔离带上,但应当一跨跨越机动车道。

第三百一十一条  轨道线路以及车站位于地下的,结构覆土厚度应当满足各类管线敷设要求,并不小于3米。

第三百一十二条  轨道线路为地上线的,与普通铁路相交,一般应当采用轨道线路高架桥上跨形式,净高应当满足被跨铁路的要求;与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相交,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交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