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城市道路交叉口
第二百七十二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应当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交叉口周围用地的性质合理确定。道路交叉口的形式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百七十三条 平面扩大路口进口道扩大段的宽度按照增加的机动车道条数计算,每条机动车道宽度一般为3米,扩大段长度应当根据交通量和车辆在交叉口排队的长度确定。出口道扩大段的宽度一般应当与进口道扩大段的宽度相同。
没有交通量统计的,平面扩大路口用地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红线转弯半径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 道路立体交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立体交叉应当符合路网整体布局,有利于提高路网的整体效率。
(二)立体交叉的选型,应当根据交叉口设计小时交通流量、流向、地形、地质和地下管线等具体情况,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比较分析后确定。
(三)一条道路建造多处立体交叉的,应当保持交通线路的连续性,采用行车方式相近的立体交叉形式。
(四)立体交叉匝道口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设计小时交通流量较大,互相干扰造成交通阻塞影响正常运行的,可以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离的形式。
(五)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间的最小净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 立体交叉口、跨河桥梁、高架桥、地道引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30米内,不得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交停靠站。
高架桥下满足道路交通要求的,可以适当设置公共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