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道路网布局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主干路与主干路的交叉口间距一般应当为600至1000米,次干路与主干路、次干路与次干路的交叉口间距一般应当为400至600米,支路的交叉口间距一般应当为200至400米。
第二百六十六条 中心商务区、中心商业区等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4且小于6的,支路网密度一般应当为每平方千米6至8千米;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6且小于8的,支路网密度一般应当为每平方千米10至12千米;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8的,支路网密度一般应当为每平方千米12至16千米。
第二百六十七条 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一般应当为4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条。道路一般应当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度。
道路应当避免设置错位的T字型路口。原有的错位T字型路口,有条件的应当逐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