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 建标库

第一编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