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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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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或玩忽职守!,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机关依照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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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
: (【。。一):不,认真:开展联防责》。任制的;
! ? (二)在6—级以:上,大风天?动火:。和室外吸烟的; 】
— (?三)玉米秆、饲草等!可燃:物品堆垛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 对违规将【。柴草堆垛运进屯内的!,应当责令限期迁出!。。,对逾期不迁的,应!当,强制迁出,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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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损:毁消防?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赔偿;】拒不赔偿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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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过失引起—火灾的?,依:。照吉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由!。公安派出所对—火,灾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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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防火公约—和防火规定轻微者】,由各村或单位对】责,任者给予《相应处罚《或处分;情节较重的!,由乡?镇政府?作出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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