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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保护和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绿化的管理【和监督绿地的养【。护单位和责》任人要?认真做好绿地的养护!工作防?治病虫害保证绿【化设:施完好和树木、【花草等种植物成活】。与质:量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年度计划和绿】化建设方案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须【按原批准《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调整: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破坏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街路、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的绿地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负责; —     (二)!单,位所属绿地和—生产绿地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     (—三)居住区绿地由房!屋管理单位》或绿地建设》单位(个人)负责】;     !(四)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铁路、—河流:两侧的绿地分别由】铁路、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 ,   ?(五)公园、旅游】风景区、名胜—古迹:。区、:烈士陵园(公墓)】的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  不?具备绿地养护技术】条件:的单位可《以有偿委托绿化专】。业单位进行养—护养护?所需费用由负—有养护责任》的单位承担 【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相关部》门批:准并向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交纳【用,于异地城市绿地建】设补偿费《后,方可占用 — , 《 第二十六条 【 因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绿地的管理】单位交纳城市—绿地损毁《补偿费后方可占用占!用期满在绿化季节】内的占用单》位应在?届满后15》日内负责恢复绿地原!貌;其他《时期占?用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内负责》。恢,复绿地原貌 — ? 第》二十七条 新建【。管线、线杆或者【新植树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按下列规定确定【间距  【   (一》)地下?管线设施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  :   ?(,二)线杆、消—防设施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 第?二十八条 城市树!木、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采石、挖沙》、取土等损毁—绿地的; 》 ,   《  (二)堆—放垃圾、倾倒废弃】物,、排放或倾倒污水】、含有化学物质的融!雪剂等毁坏树—木、污染绿地的;】    【 (三)焚香烧【。纸、:燃点明火的; !   ?  :(四)以树承重、就!。树搭建?、捆绑树木、—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及,放养:禽畜的;  !   (五)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涂、写、》刻、钉、画和悬挂】物,品,及宰杀、栓系牲畜】的; 《     (【六)其他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 》 第二十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树木?确需砍?。伐树木的须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砍伐10株!以下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11【株以上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 , 第三十条》 经批《准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树木所有者【经济补偿并按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数量补栽胸径不低】于10厘米以上的】树木并保证成活;或!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标准缴】纳树木补种补偿金】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绿—化,专业单位补栽— 《 ? ,第三十一条 【无论单?位或个人所》有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砍伐【或更新申《请   【  (?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 》   ? , (二)有严—重,病虫害或损伤严重】无法挽救的; !   ?  (三)严重枯】朽或: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 》。 ,   (《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更新的 ! 》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树木因特殊情】况确需修剪树木时】必须在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修剪《     —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树木发生危!及线路、交通、人身!和建筑?物,等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并在同时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补办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