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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 ,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绿化的管理和监【督绿地的养护—单,位和责任人要认真做!好绿地?的养护工《作防治病《虫害保证绿化设【施,完,好,和树木、花草—等种植物成活与质量!。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年度:计划:和绿化建设》方案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须按原批准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调整【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破?坏,。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 :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 (一?),城市街路、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的绿地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负责;  】 ,  (二)单—位所属绿地和生产绿!地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 ,   (《三)居?住区绿地由房屋【管,理单:位或绿地建设—单位(个人)负【责; 《 ,     (四)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铁路!、河:。流两侧的绿地分别】由,铁路、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  《   (五)公【园,、,旅游:风景区?、名胜古迹区、【。烈士陵园《(公墓)的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    不具备绿地!养护技术条件的单位!可以有偿委托绿化专!业单位?进行养护养护—所需费用由负有养】护,责,任的单位《承,担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相关部?门,批准并向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交纳用于异》地城市绿地建—设补偿?费后方可占》。。。用 !第二:十六条 因—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绿地的管理单】位交纳城《市绿:地损毁补偿费后方】可占用占用期满在】绿化季节内的占用单!位,应在届满后15【日内负责恢》。复绿地原《貌;其?他时期?占用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内负责恢】复绿:。地原貌 ! 第二十七条【。 新建管线、—线杆或者新植树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按下列【规定确定间距 【     (】一)地下管线设施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    《(二)线杆、消【防,。设施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 》第二十八条 【城市树木、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采石、挖】。沙、:取土等损毁绿地【的; ? ,   《  (?。二,。)堆:放垃圾、倾倒废【弃物:、排放或倾倒污水】、含有化《学物质?的融雪剂等毁坏树木!、污染绿地的; !     —(三)焚香烧纸【、燃点明火》的;    ! (四)以树承重】、就树搭建、捆绑】树木、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及放养《禽,畜的;  】   (《五):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涂、写》、刻、钉、》画和:悬挂物品及宰杀【、栓:系,牲畜的; 》    — (六)其他—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 !。 第二—十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树?木确需砍伐树—木的:须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砍,伐10?株以下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11株以—上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 —。第三十条 经批】准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树木所有者经!济补偿并按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数量补】栽,胸径:不低于1《0厘米以上的树【木并保证成活;或】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标准缴纳树木补!种补:偿,金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绿化专业单位—补栽 《 《 :第,三十:一条 ? 无论单位或个【人,所有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砍伐或《更新申请 【  :   (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 《 , , , (二)《有严重病《虫害:或损伤严重无法【挽救:的,; ?     (【三)严重《枯朽或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 】     (【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更新的 【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树木因特殊情况确需!修剪树木时必—须在: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修剪【。 , ,   ? 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树木】发生:危及线路、交通、人!身,和建筑物等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并在同时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补办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