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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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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绿化【的管理和监》督绿地的养护单位】和责任人要》认真做好绿地的养】护工:。作防治病虫害—保证绿化设施—完好和树木、花草等!种植物成活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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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年度》计划:和绿:化建设?。方案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须按原《批准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调整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破坏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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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城市绿地的养护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城市街路》、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的绿地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负责【。;
】。 (二?。)单位?所属绿地《和生产绿地》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 —(三)居住区绿【地由房屋管理单位或!绿地建设单位(个】人)负责;》
】。(四)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铁路、河!流两侧的《绿地分别《由,铁路、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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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园、!旅游:风景区、名胜—古迹:区、烈士陵》园(公墓)的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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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绿地》。养,护技术条件的单位】可,以有偿委托绿化【。专业单位进行—养护养护《所需:费用由?负有养护责任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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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相《关部:门批准并向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交纳用于异地城市】绿地建设补偿费后方!可占用
》。 ,。
第二【十六条 因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绿,地的管?理单位交纳城市【绿地损毁《补偿费?后方可占用占用期】满在绿化季节内的】占用单位应在届满】后1:5日内负责恢复【绿地原貌《;其他时期占—用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内负责恢复绿地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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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新建管线》、线:杆或者新植树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按:。下列规定《确定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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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下管线设施】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 —(二)线杆、—消,防,设施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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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城市树木、!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采石、挖沙、取土】等损毁?绿地的;
】 (二—)堆放垃圾》、倾倒废弃物、【排放或倾《倒,污水、含有化—学物质的《融,雪剂等毁坏》树,木,、污染绿《地的;
!。 (三)焚—香烧纸、燃》点,明火的;《
(!四)以树《承重、就树搭建、】。捆绑树木、》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及放养禽畜的】;
《 》(,五)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涂?、写、刻、钉、画】和悬挂物品》及宰杀、栓》系牲畜的;》
】(六)其他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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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树木确需砍】伐,树木的须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砍伐10株以!下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11株】。以上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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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经批】准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树木所《有者经?济补偿并按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数量补栽!胸径不低于10厘】米,以上的树木》并保证?成活;或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标!准缴纳树木补种补】偿金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绿化专业单》位补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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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无论】单,位或个人所有—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砍伐《。或更新申《请,
— (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
! (二)有严重】病,。虫害或损伤严重【无法挽救的;—
— , (三)严重—枯朽或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
】 : (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更新的《
【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树木因特殊情【况确:需修剪树木时必须】在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修剪
】 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树木发生—危及线路、交—通、人身和建—筑物等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并在同时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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