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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 第五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建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 责任人对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饰、洗?刷,、消毒保持整—洁完好?。 《 ,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处理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建?设中水处理》站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和验收 第!六十一条 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设【计方案的审查 】。 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三条 禁止—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  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应《当,由申:请人在原地或—。者异:地按标准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 ,   违《反第一款规》定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一般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四条 集贸市场】、商:场、餐馆、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  违反前款—规,定未设置公共—厕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未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五条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等: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收纳】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