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设 计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进行设计,并应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防火、环保、节能、减排等有关规定。建筑装饰装修耐久性应满足使用要求。
3.1.3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由施工单位完成的深化设计应经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确认。
3.1.4 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6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