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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
第十五【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绿化养护管理水平!保护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管理标准》及考核办法并—负责检查、》考核、监《督 :
【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管养】分离、?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维护责任按》照如下规定确定 】
《 (—一)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和其他绿地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市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
《 ,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
《 》(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 (四【)单位?附属绿地和门前责】任地段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
】(五)生产》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经营者负》责;
】 ? (六)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 :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区、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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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内的树木花草【所有权受国家保护其!权,属规定如下
】 》 (一)公共绿】地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归国家》所有;
】 (二)】单位内部自行—。种植的树木、—。花草归单《位所有?;
】。 ?(三)居住小区内的!树木:、花草归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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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居民宅院内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
】。 ,。 城市的树木—不论其权属》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迁移和砍伐》确需:迁移和砍伐》树木的应当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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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为保证管线、杆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兼顾《管线、杆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杆:线安全时管》线、杆线管理单【位抢险?时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管理单》位并补办相》关,手,续
】 第十九》条 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其所有者《应当及时砍》伐,更新
! ?(一)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 : (二【)树木?严重倾斜妨碍交通、!通信:或者人身、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 ? (》三)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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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各《类绿化用地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一般不得超过一年!)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并由占用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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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管理的单位同!意后再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并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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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 (一)—围圈树木、就树搭】建或晾晒衣物—。、悬:挂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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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树上?架设电线《、钉钉?拉绳刻画涂写及【在树边堆放建材、】渣土和?其它器材;
】 ? ,。 (三)—切割树皮、攀折【树枝:。、摇晃树干及—。。任意:采摘花卉、果实【;
】。 (四)在草】坪、绿篱、树木旁】焚烧树叶、秸杆等杂!物;
】 (五)在有!树木、花《草的绿?地上堆放或倾倒【污水、?垃圾及?化学物?品;
】 , (六)—在绿地内放养家禽】种植蔬菜《或者其他农作物【;, ,
》 ? ,(七)污损建—。筑小品、雕塑及其】他园林设施;—
— ? ,(八)擅自》修剪和?砍伐城市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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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 上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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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及其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建设【费用纳入城》市建设?维,护费计划中》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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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机关、学校、!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化】。任务和管护》标准安排一定的绿】化经费用于绿地管护!和建设
】 居《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或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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