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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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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和论证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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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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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城市实际!出发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各类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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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时不得违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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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绿线范围内湖泊、河!溪绿地、湿地—及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各绿!地建:设单位?组织专业评》审后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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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绿化》用,地所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以【下标:。准 :
!(一)新《建居民区、宾馆、饭!店、体育《场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0%;
! (【。。二)大专院校、医】院、疗养院不低于】35:%;
】 《。(三)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
】 :(四)城区旧房成】片改建区《和风貌保护区不低于!25%;
】 》 ,(五)市区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城区】。的不低于30%【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5【%因:特殊原因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市建设、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在设置规【划条件前形》成一致意见并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上述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
! ? 城》市主干道实体围墙】应逐步拆除或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 第十二条 各】。类,。绿化工程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设计方案经审查】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其配套绿【化工程必《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因特】殊情况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绿地面积《不足:部分易?地进行相应绿—化,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设!计和无?证施工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任务
【 ? ,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绿化【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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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绿化建设【。时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
》 通讯—电缆、输电》、燃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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