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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和论证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城市实际—出发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各:。类绿地 《 — 第?九条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时,。不得:违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第十条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绿线范】围内湖泊、》河溪:绿地、湿地及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各绿地!建设单位组织专【业评审后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城《市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绿化用地】所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以:下标准 《。    【  (一)新建【居民区、宾馆、饭店!、体育场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0%; 】    《 (二)大》专院校、医院、疗养!院不低于3》5%;  !  :  (?三)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 : :     — (四)《城区旧房成片改【建区和风《貌保护区不低—于,2,5%; —      【(五)市区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城区的不!低于30%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5:%因:特殊原因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市建设、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在设置规划条件前】形成一致意见并【。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  :  : 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上述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 —。 ,。 ,     》 城市主《干道实体围墙应【逐步拆除或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 —第十二条 》各类绿化工程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设计方!案经审查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其配套绿—化工程必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因特殊情!况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绿《地面积不足部分【易地进行相》应绿化?建设 【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设计】和无证施工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任务《  —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绿化工【程质量 ! , 第十四》条,。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绿化建?设时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 !      通讯电!。缆、输电、燃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