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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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和论证!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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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城》市实际出《发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各类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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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时不得违《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第十条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绿?线范围内湖泊、河】。溪绿地、湿》地,及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各绿地建设单位组】织专:业评审后《。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城市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绿】化用地所《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以下标?准
【 (一)新】建居民区、宾—馆、饭店、体—育场: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0%:;
! (二)大专【。。院校:、,。医院、疗养院不低于!35%;
【 【(三)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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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区旧房成—片改建区和风貌【保护区?不低于25%; 】。
《 (五)】市区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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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城【区的:不低于30%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5%因特殊【原,因,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市建设、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在设置规《划条件前形成—一致意?见并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 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上述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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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主干道实体围】墙应逐步拆》除或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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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各】类绿化工程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设计方案经审查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其配套绿化工【程必: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 因《特,殊情况?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绿地面积不足部【分易地进行相应【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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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设计和无证】施工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任务
!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绿化》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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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绿化!建设:时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
】 ? 通讯电缆、输电、!燃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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