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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和论证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城?市实际出《发,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各类绿地 】。 , : 第九条【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 《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时不得违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第十】。条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绿《线范围内湖泊、【河溪绿地、湿—地及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各绿地建设】单,位组织专业评审【后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城市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绿化】用地所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以下标准 ! :   《   (一)新【建居民区《。、,宾馆、饭店、体育场!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0%; 】   —   (《二)大专院校、医】院、疗养院不低于3!5%; 【      —(三)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 —    【  (四)城区【旧房成片改建区【和风:貌保:护区不低于》25%;《   【   (五)市区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城—区的不低于30%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5%因》特殊原?因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市建设、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在设》置规划条件》前,形成一致意》见,并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上述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 》     】 城市主干道实【体围墙应逐步—拆除或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 —。 第十《二条 各类绿化工程!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设,计方案经审查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其配套绿化工—程必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因特殊情况】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绿地【面,积不足?。部分易地进行—相应绿化建设 【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设计:。和,无证施工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任务 ! :     —。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绿化工程】质量 【 第十四【条,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绿化建?设时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 !     通—讯电缆、输电—、燃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