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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章 附 ! ,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的市政设施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按照—省建设?、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专款专—用 《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述用】语的含义   】  : (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内《道路及其地上、地】下,空间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沟、》停,车,场、广场、与—新(扩)建道路【同步移?交的挡土墙、道路分!隔带:、路:名,牌、护栏等; 【      (【二)城市桥涵—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涵洞、【隧道、桥《。涵附属设施(桥名牌!挡土墙桥栏杆—人行扶梯限高、限长!、限载标志牌—、桥梁测量标—志等);桥梁—净空:。、涵洞前后30米及!桥梁上下游60米的!河道:;,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污水!管道、?进水口、出水—。口、雨水《井、检查井、明渠】、暗渠、排水泵站、!涵闸;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市?区范围?内的:河,道、:护堤、护坡、—防洪墙等城市防【洪设:施;    【  (四《。)城市照明设施【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游园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5】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