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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的市政设施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按照省建设、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专—款专用 【 第五十三条 ! 本条例下述用语的!含义 《     (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内】道路及其地上、【地下空间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沟、停车《场、广场、与—新(扩)建道—路同步?移交的挡土墙、道】路分隔带、路—名牌、护栏等—;    —  :(二)城市》桥涵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涵》洞、隧道、桥—涵附属设施》(桥名牌挡土—墙桥栏杆人》行扶梯限高》、限长、限》载标志牌《、,桥梁测?。量标志等);桥梁】净空、涵洞前—后30米及桥梁上下!游60米《的河道;   】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污水管》道、进水《口、出水口》、,雨水井、《检查井、明》渠、暗?渠,。、排水泵站》、涵闸;《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市:区范围内的》河道:、,护堤、?护坡、防洪墙等城市!防洪设施; —      (【四)城市照明—。设施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游园!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5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