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章 — 附 》 则:
》第五十二条 — ,本条例中的市政设】施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按照省建设、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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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述【。用语的?含,义
? (—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内—道路及?其地上、地》。。下空间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沟、】停车场、广》场,、与新?(扩:)建道路《同步:移交的?挡土墙、道路分【隔带、路名牌—、护:栏等;
》 (—。二)城市桥涵—。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涵洞、】隧道、?桥涵附属设施(桥名!牌挡土墙桥栏杆人】行扶:梯限高、限》长、限载《标志牌、桥》梁测量标志等—);桥梁净空、【涵洞前后30—米及桥梁《上下游60米的河】道;
—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污水管道、进】。水口、?出水口、雨水井【、检查井、明渠、暗!渠、排水泵站、涵】闸;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市区范围内的河!道、护堤、护坡【。、防洪墙《。等城:市防洪设施;
】 (四)城!市照明设《施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游园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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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5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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