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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闲置土【地的处置  !  第十条 闲置土!地从被?认定之日《起,土地使用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 《 》    《 第《十一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将认定的事【实、依据通》知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通知后,《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该宗土地【。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 ,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   《 (一)政府收购!进行土地《储备; 【   (二)【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  (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    》 第:十二条 自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满三:个月:,土:地使用者仍未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 ,   第十三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的,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经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第十四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开发建【设时间,并限期动】工开发建设,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按出让合】同全额或者部—分支付出让金,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 ,   》 , (二)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经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迁—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 :   期限届【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   ? 第十五条 收回】闲置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 (二《)告知当事》人作出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应?告,知抵押权《人   【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    》 (四)拟定收回闲!置土地决定》报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  ?(五)将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六:)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 ?   (》七)向社会公—告,   】 第?十六条? 被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交《回土地使用证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交回土地使用【证书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后直》接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证书 【 ?    第十七】条 因处《置闲置?土地:而致土地权属、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者应在15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或:变,更相关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者逾期不《办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变更 — ,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能够使用收【回的闲置土地的【,应当使用闲置土】地,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占?用农用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