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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闲置土地的处置!  》  第十条》 ,闲置:。土,地从被认定之日起】,土:地使用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 !    !第十一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将认:定的事实、依—据,通知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通知后,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该宗土地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 :。   (一)政】府收购进行土地储】。备,; ? ,    《。 (二)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  第《。十二:条 自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满三【个月,土地》使用:者仍未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  第《十三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的,—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经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 第十四》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开发:建,设时间,并限期动】工开发建设,—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按出让合同全额或!者,部分支付出让金【,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   ! (二)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经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迁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    》 期限届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 第十《五条 收回闲—置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    (二)】告知当事人作出【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应告知抵押权】人 《。。。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   ? (:四)拟定收回—。闲置:土地决?定报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    (五)将!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六》),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   《(七)向社》会公告 【    》 第十?六条 被《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交【回土地使用》证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交回土地使【用证:书,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后直接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证—书,  【 , , 第十七条》 因处置闲置—土地而?。致土地?权,属、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者应在15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或!变更相关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者逾:期不办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变更 》  》 ,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能够使用收【。回的闲置土地的【,应当使用》闲置土地,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占用农用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