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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三章 闲置土】地的处置  !  :。第十条 闲置—土地从被认定之【。日起:,土地使用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 【 ,    【 第十一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将认定】的事实、依》据通:知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通知后,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该宗土地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    (—一)政府收购—。进行土地储备; 】  《  (二)—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  》  ?第十二条 》自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满三个月【,土地使用者仍未】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    !。第十三?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的:,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经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第—十四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开发建设《时间,并限》期动:工开发建设,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按出让合—同全额或者》部分支付出》让,金,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 !   ? (二)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经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迁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    期限】届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 第?十五条 收》回闲置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 ?   (二)告知!当事人作《出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应】告知抵押权人 ! ,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    (】四)拟定收》回闲置土地决—定报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  ?  (五)将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    (七)】向社会公告 —   【 第十六》条, 被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交回土地使用】。证,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交—。。回,土,地使用证书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后直接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证书】  【  第十七条 因!处置闲置土地而致土!地权属、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者应在15》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或变更相关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者逾期不办!。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变更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 ,   》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能《够,使用收回的闲置土地!的,应当使用闲置】土地,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占《用农用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