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闲置土地》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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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闲置土地从被认【定之日起,土地【使用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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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将认定的事实、【依据:通知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通知后》,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该—宗土地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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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收购进行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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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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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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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自: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满【三个月,土》地使用者仍未—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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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的】,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经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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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开—发建设时《。间,并限期动工【开发建设,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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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按出让合》同全额或者部分支付!出让金,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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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经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迁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
期限!届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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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收回闲置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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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
》(,二,)告知当《事人作出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应告知抵押权!。人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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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定《收回闲置土地决【定报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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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将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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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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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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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被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交回土地【使用证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交回土地】使用证书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后直接》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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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因】处置闲置土地而【致,。土地权?属,、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者应在1】。5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或,。变更相?关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者?逾期:不办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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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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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能够使!用收回的闲置土地的!,应当使用闲置【土地,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占用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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