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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闲置—土地: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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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闲】置土地从被认定之】日起:,土地使用》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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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将认定的事实、【依据通知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通知后?,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该,宗土地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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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收购进行》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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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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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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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自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满,三个月,土地使【。用,者仍未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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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的,【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经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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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开发建设时》间,并限期动工开发!建设,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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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按出让【合同全额或者部【分支付出让金—,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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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经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迁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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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届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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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收回闲【置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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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
—(,二):告知当事人作出【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应告》知抵押?权人 《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
—(四)?。拟定收回闲》。置土地决《定报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
(五】)将: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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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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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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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被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交?回土地使用证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交回土地使用】证书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后直接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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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因处置闲置土地【而,致土地权属、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者应在15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或变更相关】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者逾—期,不办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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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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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能够使用—收回:的闲置土地的,应当!使用闲置土》。地,: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占用【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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