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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闲?。置土地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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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闲置土地从被!认定之日起,土地使!用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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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将认定的】事,实、依据通知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通:知后,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该宗土《地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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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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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收购【进行土地储备; 】
(二!),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
(【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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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自《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满三个月,》土地:使用者仍未》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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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的,《。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经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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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开《。发,建设时间,》并限期动工开发建设!,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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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按出让合同全额】或者部分支付出让金!,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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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经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迁!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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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届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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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收回闲置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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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
(二!)告知当事人作出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应告知?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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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
—(四:)拟定收回闲—置土地决定报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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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将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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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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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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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被?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交回土地使用证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交回《土地使用证书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后直接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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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因处置闲置土地而!致土地权属、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者应在!15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或变更相关》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者逾期不】办,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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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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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能够【使用收?回的:闲,置土地的,应—当使用闲置土地【,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占用》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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