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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闲?置土地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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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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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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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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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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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 《
】第七:。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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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或由!。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而闲置土地》的,顺延计算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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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认定闲置土】地,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将闲置【土地的范围》、面积、闲置的时间!和,原因以及闲置土地】审批、抵押等—有关资料,如实【。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并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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