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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七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  建筑《工程包括《除市政工程以外【。的建筑物与构筑物 !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油气、热力管!。线及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工】程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请:者持申请书、—当年建设工程投【资计划批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报送设计方案设】。计 方案【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扩初设【计   —。(二)申请者持申请!书、设计文》件、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扩初设计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  (三)》申请者持申请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设计文件、【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的审查】意见书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多:层居住建筑按—本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程序—办,理 :   成片—开,发的项目可分—期分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时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有】。已批准的详细蓝【图 第》五,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未按】政府主管部》。门对各阶段审查意】见作出设计修改的】。; ?  : ,(二)设计单位【资,。质与:资格:不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程的 第—五十三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五十四条》 大、中型项目【因工期紧迫需—在全:套施工图完成前进】行基:础部分施工的—。在扩初设《。计审批完《成后建设单位可【持提前开工申请书】、总平面图、基础】部分施工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发【给建筑?工程基?础提:前开工证明文件【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取得建设—工程基础提》前开工证明文件【并办理?开工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准备【和现场?放线建设《工,程现场放线后—必须向?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复—验,复验:无误后方可施工 】 第五十六条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有关》工程设计因以下情】况确需修改的应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的;— ,。   《(二:)市:政工程中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立面、平面》、结构?、功能及《设备的容量、造【型有较大变化—的   其他】不涉及前《款规定的局部—。设计修改可在报送竣!。工图时一并备案【 第《。五十七条 已建成】的建筑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补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付!清地价款《后持设计文件等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许可文件》。涉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批的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五【十八条 非》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建筑物周《围不得?建围墙确有特殊需要!的必须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围墙不?得超出建筑红—线,其形式应通透、美】观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临时建筑必须—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超过】临时建设用》。。地的期?限 :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占用道路的施工材料!。堆场和工《棚,。应,在兴建?。的,建筑物裙房或第三层!完成后?十,五日内拆除》、清场 第六十!条 在建成区内、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得兴建?非施工使用的临时建!筑,物  》 禁止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修建临时建筑确【因施工需要修建【。临时建筑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作出批准决》定 ?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筑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规划验收—合格证不予房地【产权登记《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   (一)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设备的容量);【。 : ,  (二)未—拆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应拆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 ,   (《三)未拆除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未完成其配【。套工程的; 【 ,  (四)其他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第【六十三条 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在进《行单:体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后还《应进行小区规划【验收小区建设—分,期分批进行时其配套!工程应按《计,划同步完成未完成】时同期?。的其它项目》。不予规划验收— ?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建设工程【竣工图但道路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报!送 第六—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拆》除的: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同意后方可拆【除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拆:除应制定拆除方案以!确保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拆除工作的】安全 第六十】。六条 各项市政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前应查明该!项工程地段内现【有,市政设施情》况,设计图纸《应有明确反映—其设计与现状的【关系、?管,线路径?。坐标切实《解决好?。新,老管:线之间的相互关系确!保工程?安全 》。第六十七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按【规划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   !道,路红线?宽度在25米以上的!新建道路在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双向六《车道以上(含双向】六车道)的报市【政府批准;双向四车!道以下的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十八】。条 在市政道路上开!设道:路进(出《)口或市政》管线的接口架(【敷)设临时市政【管线并设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时均需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 ,在城市危险品场站和!压力管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征得有关《管理和使用单位同意!并经双方《商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九条: 市政?工程除现场放线【后需申请复验外隐】蔽,。工程复?土前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复验?复验:无误后方可进行复】土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等隐蔽【工,程的还需获》公,安,、,消防、劳《。动安全等主管部门的!许可方可复土 !第七十条 》临时市政管线—、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如《建设需要延》。长时需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临时市政设】施,的使用单位》须无偿自《行拆:除,该设:。施并恢复原状 】 第七十一条— 城市道路设—计应同时进行无障碍!设计在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架(:敷)设各种管线或建!造,人行天桥《(,廊)、地下通道、】公共交通候车廊、电!话亭、交通标—志、消防《水栓、路灯、箱式】。变电站、电话交接箱!、有线电视》端子箱以及其它【按规划需在路侧【设置的公《。用设施外不得—设置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  ? ,不得在?河道:、沟渠上部》及其控制《地带兴建建》筑物 》  架空的高压【电力线、路》灯线、电《讯电:缆应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