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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  建筑工程包括】。除市政工程以外的】建筑:物与构筑物 — :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油气、热力—。管线及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工程!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一?)申请者持申请【书、当?年建设?工程投资计划批【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报送!设计方案设计 【 方案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扩初!设计   (】二)申?请者持申请书、【设计:文件、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扩初设计!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申请者持》申请: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设计文件、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的审查意见》书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多层居住建筑按本!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程序】办理   【成,片开发?的项目可《分期分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时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有已】批,准的详细《蓝图 第五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未【按政府主管部门对各!阶段审查意见作出设!计修改?。的;   【。(二)设计》单位资?质与资格不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 《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程—的 :。 , 第五十三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五】十,四条 大、中型项】目因工期紧迫需在全!套施工图《。完成前进行基—础部分?施工:的在扩?初设计审批完成后】。建设单?。位,可持提?前开工申请》书、总平面图、【基础部分《施工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发给建【筑工程基础提—前开工证明文件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取得:建,设工程基础》提前开工《证明文件并办理【开工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准备和!现场放线建》设工程?现场放线后必须向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复验复】验无误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六条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有关工《程设计因以下情况】确需修改的应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的;   】。(二)市政工程【中,。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立面!。、平面、结构—、功能及设》备的容量、造—型有较大变化—的,   其—他不涉及前款规定】的局部设《计修:改可在?报送竣工图时一并】。备案 第五十七!条 已建《成的建?筑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补: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付清地》价款后?持设计文件等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许可文件《涉,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批的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五十八条 非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建?筑物周围不得建围墙!确有特?殊需要的必须—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围—墙不得超出建筑红】线其形式应通透、】美观 ?。 ,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临:。时建筑必须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超《过临时?建设用地《的期限 》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占用道路《的施工材料堆—场和工棚应在兴建】的建筑物裙》房或第三层完成后】十,五日内?拆除、清场 — 第六十条 在建!成区内?。、,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得兴建非《施,工使用的《临时:。建筑物   】。禁止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修建临时建筑!确因施工需》要修建临时》建筑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作出!批准决定 》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筑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规划验收合格证【不予房地产权—登记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  (一)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设—备的容?量); 《   (二)未】拆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应拆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  (三《)未拆?除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未完成—其配套工程的; !   (四)其【他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第—六十三条 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在进行《单体: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后还应进行》小,区规划验收小区【建设分期分批—进行时其配》套工:程应按?计划同步完成未完】成时同期的其它项】。目不予规划验收 ! 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建设工程竣—工图但道路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报》送 第六—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拆除的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同意后方可拆【。除 《 ,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拆除应制《定拆:除方案以确》保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拆除工作!的安全 第【。六十六条 各—项市政?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前应查明该项【工程地段内》现有市政设》施情况?设计图纸应有明【确反映其设》计与现状的关系、管!线路径坐标》切实解决好新老管】线之间的相互关系确!保工程安全 — 第六十七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按规?。。划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   》道路红线宽度在2】5米以上的新建道】路在:。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双】向六车道以》上(含双向六—车道)的报市政府】批准:;双向?四车:道,以下的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十,八条 ?在市政道路》上开设?道路进(出)口或市!政管线的接口架(】敷)设临时市政管线!并设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时均需?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   在城市危【险品场?站和:压力管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征得有关管理和使】用单位同《意并经双《方商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九条 市政工程除】现场放线后需申请复!验外隐蔽工》程复土前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复验复验无》。误后方可进行复土 !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等隐蔽工程的还【。需获公安、消—防、:。。劳动安?全等主管部门—。的许可方可复土 】 第七十条 临时!市政管?线、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如【建设需要延长时【需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 ?  :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临】。时,市政设施的使用单】位须无偿自行拆除该!设,施并恢?复,原状 第七十一!条 城市道》路,设计应同时进行【无障碍设计》在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架(敷)设!各种管线《或建造人《行天桥(廊)、地】下通道、公》共交:。通候车廊、电话亭】、交:通标志、消防—水栓、路灯、箱式】变电站?、电话交《接箱、有线》电视端子箱以及其它!按规:划需在路侧设置【的公用?设施外不《得设置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不得:在河道、沟渠上部】及其控制地带兴【建建筑物   !架空的高压电力【线、:路灯线、电》讯电:缆应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