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经营】管理: : :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含瓶组供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 ? 》 第十七条 设立燃!气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标准的燃—气来源; —  【  ? , (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配、《安全检测设施—及维:修抢险设《备;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 《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 ,   — 《(五)有完备的规】章制度;《  !  : ?(六)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八条 燃!气企业的《设立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依有关规定进【。行筹建; 【    ! (二《)筹:建完毕?向公安消防、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有关许可;! 【    (三!)持许可文件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核【查申领资质证—书; 】。 ,    — (:四)持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    【 , 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工商行政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    ! 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 第—十九条 无燃气经营!资质:证书的不《得经营燃气》。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燃气?  !  ?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燃气】经营资质证书— 》 , 第二十条 【燃气企业合》并、分?立、终止、经营【场所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    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检查:并予以回复对由【。于前款变更影—响正常供《气而未妥《善处理或处》理后仍?不能正常供气—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或【处理: 【 第:二十:一条 燃气》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才可上岗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   !。 , 燃气企—业从事检测、—维修和安装工作的员!工,必,须具备有《关专业资格并持证】作,业,。无专业资格的不得单!独作:业 ? ? 第《二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达,到国:家标准保证正常【。。供气和供气质量【 】   —燃气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居民《用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   》 管道燃气连续停】止供气四《十八小时《以上的燃气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用户《的生:活用气 — 第二【十三条 《瓶装气的充装量【应,当与该瓶标称重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 — 第二十四条 !燃气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经营资质证】书的:经营者提供气源【 【 第二十五条 燃】气价格按供》气成本加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居民生活用气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 】第二十六条 燃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向?社会公众《公布后实施 】 第—二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市政:府公布的价》格和:。项,目并以用户的实际用!气量计收费用— :。 , 第二十八【条 燃气企业应当设!置,。用户联系电》话并告?知用户电话应有【。专人值班二十四小】时畅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