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经营管》理, 》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含,瓶组供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 :。。 : 第十七条! 设立燃《气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标准的燃气来源;!  !  ? (?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配、安《全检测设施及维修抢!险设备;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 》    》 (五)》有完备的《规,章制:度; 《  【  (—六)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八条 燃—。气企业的设》立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依有?关,规定:进行筹建;》 【    —。 (二)《筹建完毕《向公安消防、—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有!关许可;《 , ? 《   (三】)持许?可文件?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核查申】领资:质证书;《 —。    【 (四)持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 ,    【。。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工】商,行政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   《 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 , 》第十九条 》无燃气经营资质证书!的不得经营》燃,气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燃气 【 》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燃?气经:营资质?证书 】 第二《十条 ?燃气企?。。业合并、分立、终止!、,经营场所《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检查:并予以回《。复对由于《。。前款变更影响—正常供?。气而未妥善》处理或处理后仍不能!正,常供气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或处理 【 》第二十一条》 燃气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才可上—岗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 :   》 ,燃,气企业从事检测、】维,修和:安,装工作的员工必须具!备有关专业资格并持!证作业无专》业资格的不得单独】。作业 【 第二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达到国—家,标准保证正常供气和!供,气质量 【 ,。。  《  燃气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居民用?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 ,。    【 : 管道燃气连续停】止供气四十》八小时以上的燃气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用户的!生活用气 — 第二】十三:条 瓶装气的充【。装量应当与该瓶【标称:重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 】 , 第二十四条【 ,燃气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经营?资质证书的》经营者提供气源 】 ? 第二十五条! 燃气价格按—供,气成本加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居!民生活用气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 】第,二十六条 燃—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向社会?公众公布《后实施 《 ? 第二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市政府公布的价格】和项目并以》用户的实际》用气量计收》费用 》 第二十—八条 燃气企业应当!设置用户联系电话并!告知用户电话应【有专人值班》二十四?小,时畅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