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三章? 经营管理 !。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含瓶组供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 : , 第十七】条 设?立燃气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标准【的燃气来源; 】  【  : : (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配、安全》检,测设施及维修抢【险设备;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 》   (【五)有完备的规章制!度; 》 《   ? : (六)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八条 燃气【企业的设立》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依有!。关规定进行筹建; !。 【   ? (二)筹建】完毕向公安消防【、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有关许?。可; 【  《  ? (三)持—许可文?件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核查申》领资质证书》; 】 ,  : (四)持】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 》 :   《 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工商:行政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 , ?   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 第十九条! 无燃气经》营,资质证书的》不得经营燃气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燃气?  ! ,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燃气经营资质证书 ! : 第二【十,条 燃气企业合【并、分立、终—止,、经营场所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 : 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检?查并予以回复对由于!前款变更影》响正常供《气而未妥善》处理或处理后仍不】。能正常供气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或处理】 : 第二】十一条 燃气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才可上【岗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   】 燃》气企业从事检测、维!修和安装工作的员】工必须具《备有关专业资格并】持证作业无专业资】格,的不:得单独作业 】 第二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达到国家》标准:保证正常供气和供】气质:量 —   》 燃气—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居民用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 , ?    【 管道?燃,。气连续停止》供气:四十八?小时以上的燃—。气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用户的生活用】气 : : , 第二十三】条 瓶装气》的充装量应》当与:该瓶标称重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 》 : 第二十四—条 燃?气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经营资质证】书的:经营者提供》气,源 》 第二十五条! 燃气价格按供气成!本加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居民生活用气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 》 《 第?二十六条 》燃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向社会公》众公:布后实施 》 第】二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市政府公】布的价格和项目【并以用户的实际【用气量计收费用 】 ? 第二十八—条 燃气企业应【当设置?用户:联系电?。话并告知《用户电话应有专人值!班二十四小时畅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