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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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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含瓶组供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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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设《立燃气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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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标准的《燃气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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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配、《安全检测《设施及维修抢险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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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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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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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完备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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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八条 燃气!企,。业的:设立:。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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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依有关规【定进行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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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筹!建完毕向公安—消防、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有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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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许可文件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核—查申领?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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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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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工商行政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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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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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无燃—气经营资质》证,书的不得经营燃气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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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燃【。气经营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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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燃气【企业:合并、分立、终止】、经营场所》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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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检—。查并:予以:。回复对由于前款【变更影响《正常供?气,而未妥善处理或【处理后仍不》能正常?供气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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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燃气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才可上岗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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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企—。业从事检测、维【修和安?装工作的员工必须】具备有关专》业资格并持证作业】无专业资格的不【得单独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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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达到】国家标准《保证正常供气和供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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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燃气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居民用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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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道燃气连续停止】供气四十八小时以上!的燃:。气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用户—的,生活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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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瓶装气的充【装量应当与该瓶标称!重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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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燃《气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经》营资质证书的经【营,者提供?气源
】 第二《十五条 燃气—价格按供《气成本加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居民生活用—气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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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燃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向社会—。公众公布《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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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市政府公布》的价格和项目并以用!户的实际用气量计】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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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燃气?。企业应当设置用户】联系电话《并告知用户电话应有!专人值班二十四小时!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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