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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含,瓶组供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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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设立燃气》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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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标准的【燃气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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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配、安!全检测设《施及维修抢险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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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
】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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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完】备的: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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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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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燃气企业的设立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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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依》。有关规?定进行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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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筹建—完毕向?公安消?防、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有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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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许!可,文件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核查》申领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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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持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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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工商行《政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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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
《。第十九条 无—燃气:。经营资质证书的不】得经营?燃气: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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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燃气经营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燃—气企:。业合并、《分,立、终止、经—营场所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检查并予以回复】对由:于前款变更影响【正常供气而未妥善】处理或处理后仍不】能,正常供?气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或处【理,
》
第二十—一条 燃《气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才可【上岗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
! , 燃气企业从事【检测:、维修和安装工作】的员工必须具备【有关专业资格并持】证作业无专》业资格的不得单独作!业,
【 第二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达到—国家标准保证正常】供气和供《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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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居民用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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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连续停止供》。气四十八《小时以上的》。燃气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用户的生!活用气
】
: 第二十三》条 瓶装气的—充装量应当与该瓶】标称重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
】
第二十四条! 燃气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经营资质证书【的经营者提供气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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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燃气价格按供气成!。本加:。。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居,民生活用气》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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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燃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向社?会公众公布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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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市政府公布—的价格和项》。目并以用户》的实际用气量计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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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燃气企业》应当设置用》户联:系电话并告》知用:户电话应有专人值】班二十四小时—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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